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514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12-1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7〕13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17〕134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口岸工作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連云港口岸開放和發展保障機制,根據《江蘇省港口口岸碼頭開放管理規定》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口岸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港口口岸開放保障工作。
前款所述口岸開放保障,按保障范圍可分為碼頭(泊位)現場保障和非現場保障等;按保障內容可分為配套設施建設保障、運行保障、人員保障、資金保障等。
第三條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連云港市口岸開放保障工作。灌云縣、灌南縣、贛榆區政府及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徐圩新區)管委會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范圍內口岸開放保障工作。
前款所述縣、區政府及管委會統稱為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
第四條 連云港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口岸委”)具體負責連云港市口岸開放保障的管理、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口岸開放保障工作堅持依法合規、責權統一、分工負責、符合實際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保障口岸開放工作。
第二章 口岸開放配套設施建設保障
第七條 市口岸委應組織制定口岸開放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第八條 已開放、新開放和臨時開放口岸的非現場檢查檢驗配套設施(包括查驗單位辦公、業務、專業技術及生活配套設施等)應列入口岸開放配套設施建設規劃,由市政府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按國家規定標準投資、建設,并按規定明確權屬。
第九條 碼頭(泊位)業主單位應依法依規推進碼頭(泊位)現場檢查檢驗配套設施建設,編制專項建設方案,確保與碼頭(泊位)主體工程統一設計、統一投資(即口岸現場檢查檢驗設施投資列入主體工程投資之內)、統一建設,滿足查驗單位監管要求。
第三章 口岸開放運行保障
第十條 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負責各自統籌建設的口岸“一站式”服務中心等具有公用性質的檢查檢驗配套設施(包括查驗單位辦公、業務、專業技術及生活配套設施等)維護和配套設施內水、電、固定電話、公共網絡及相關生活保障。
碼頭(泊位)業主單位負責碼頭(泊位)現場檢查檢驗所需辦公、業務配套設施維護和配套設施內水、電、固定電話、公共網絡等的保障,對口岸查驗單位現場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新開放、臨時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所需口岸查驗專用技術設備、執法裝備、日常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按國家、省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渠道配備,市口岸委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協助口岸查驗單位積極向上爭取支持;按規定的標準、渠道配備困難而口岸開放工作確有需要的,由市口岸委組織口岸查驗單位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共同協商解決。
設備維護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碼頭(泊位)現場檢查檢驗所需口岸查驗專用技術設備、執法裝備、日常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按國家、省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渠道配備;按規定的標準、渠道配備困難而碼頭(泊位)開放工作確有需要的,由市口岸委負責牽頭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新開放、臨時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所需交通工具、執法船艇等,按國家、省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市口岸委可組織口岸查驗單位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共同協商解決遇到的問題。
第四章 口岸開放人員保障
第十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積極向上申請為口岸查驗單位增設機構、增加編制。
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應積極配合口岸查驗單位,爭取口岸查驗上級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給予機構、人員支持。
第十五條 新開放、臨時開放口岸,口岸查驗單位沒有相應編制或編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由市口岸委組織口岸查驗單位和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協商提出解決方案,納入口岸開放保障協議中。
第十六條 新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單位沒有相應編制或編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由市口岸委協調建立協管制度。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市海上應急服務中心及口岸服務中心作用,市口岸委應會同口岸查驗單位共同做好人員招聘及管理工作。
海上應急服務中心及口岸服務中心人員經費納入港口建設費預算。
第五章 口岸開放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口岸開放保障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上級專項補助,市政府、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財政預算安排,市政府、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其它統籌收入。
第十九條 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承擔的保障資金數額根據口岸查驗單位與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簽訂的保障協議確定,統一由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辦理,納入市港口局(口岸委)部門預算。市港口局(口岸委)依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口岸開放工作實際需要,編制口岸保障資金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條 市港口局(口岸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應對口岸開放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口岸查驗單位年度績效考核機制,每年按評定的考核等次給予績效獎勵,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口岸委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口岸查驗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獎勵可從口岸開放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國家、省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新規定,或口岸查驗單位新增機構、編制,或其他情況使本辦法第二、三、四章所列保障事項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再撥付相關口岸開放保障資金。
第六章 口岸開放保障協議
第二十三條 市口岸委應組織口岸查驗單位及口岸所在地政府(機構)共同協商確定新開放、臨時開放口岸保障事項,組織簽訂保障協議,并負責督查落實情況。
保障協議在口岸發展發生較大變化后可重新簽訂新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四條 已開放口岸新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時,市口岸委應牽頭協商,明確正式開放保障事項。
已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簽訂了口岸開放保障協議的新開放、臨時開放口岸,其范圍內新建碼頭(泊位)開放時,一般不再單獨明確保障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口岸查驗單位,包括承擔口岸查驗職責的海事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邊防檢查站。
本辦法所稱已開放口岸,是指已對外開放的連云港區;新開放口岸,是指獲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連云港港兩翼港區;臨時開放口岸,是指尚未獲得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但已獲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臨時停靠外貿船舶的連云港港兩翼港區。
第二十六條 連云港市航空口岸開放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