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4-00080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04-0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規〔2024〕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規〔2024〕1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商住用地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確保商服項目按標準規劃設計、與住宅同步建設及交付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開展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的意見》(建科規〔2020〕7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贛榆區)新出讓的商住用地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住用地,是指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在一個規劃條件中明確的同時具備商服用地和城鎮住宅用地性質的同一宗土地。
本辦法所稱商服用地,是指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宅用地,是指城鎮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用地。
第四條 堅持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做到商服環境與居住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功能板塊委員會)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商住用地管理體制機制,履行屬地監管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履行商服項目建設義務;參與轄區范圍內商服項目的布局、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移交等全過程監督。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詳細規劃,協調銜接商業網點等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落實商住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依規辦理商業用房不動產登記手續。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做好商住用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規劃條件在商住用地規劃方案中明確商服用地的位置、功能、建筑規模等內容,并按照規劃要求、土地出讓協議、投資監管協議等進行商服項目建設。
第八條 商業網點布局專項規劃由商務部門負責牽頭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在相應的詳細規劃中落實。
第九條 商住用地通過連云港市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進行掛牌出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商住用地的規劃條件,在商住用地出讓公告及出讓須知中提前告知商服項目的開竣工建設要求,并在土地出讓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十條 商服項目原則上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延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商服項目與住宅項目不能同步建設的,由雙方在土地出讓協議中約定商服項目與住宅項目建設比例,確保與住宅項目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大型商業項目在立項規劃審批時,應當征求商務部門意見,落實用途管控,保障商業網點規劃有效實施。對當地商業環境影響較大的商貿流通項目,商務等部門要組織相關單位、行業專家、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或論證會,并向屬地政府提出消除不利影響的建議。
第十二條 在商服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性質、規模、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信息。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規劃許可和約定建設商服項目。商服項目建設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按照約定建設商服項目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商服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責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商住用地供應交易和供后開發利用的監管,建立信用監管、動態巡查等機制,對建設用地市場重大失信行為依法實施懲戒,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房地產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執法部門對土地、規劃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贛榆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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