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2-00326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2-12-1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水文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2〕5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水文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更好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服務防災減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水文科學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縣(區)政府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水文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第四條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連云港分局(以下簡稱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區)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的領導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水文現代化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培養水文科技人才。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后,依法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 市級水文站網由設立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其建設應當列入市、縣(區)水利基本建設計劃,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程序組織實施和驗收。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的,應當將水文測站建設經費或者更新改造經費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九條 根據城市防汛需要,新建、改建、擴建列入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的城區水文測站,所在地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土地劃撥、建設費用、監測環境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第十一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河湖庫和地下水等水體的水量、水質、水生態的監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應急治理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市水文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委托事項和要求從事項目監測。
第十二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向市、縣(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報預報。
市水文機構為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設立的水文測站的水文資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三條 市水文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區域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資源開發利用量的監測,并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為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及全面推行河長制、生態河湖建設、幸福河湖打造提供技術支撐。
(二)開展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水生態監測,編制飲用水源地水文情報預報;發現被監測水體的水量、水質等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安全,或者可能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當加強跟蹤監測和調查,并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所在地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供水主管部門。
(三)開展國家重點水質站、國家重要水文站、流域性及區域性骨干河道水質狀況的動態監測,定期編制水質監測簡報;發現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及時報告所在地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
(四)開展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監測,定期編制地下水動態監測簡報和年報;發現地下水水位、水質異常的,及時報告所在地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報相關部門。
(五)開展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量、水質監測,定期提供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量、水質監測成果。
(六)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加強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和分布狀況等情形的監測,并對水土流失的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價,為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依據。
(七)開展城市防洪排澇監測,定期編制城市河湖水位動態監測簡報,科學研究降雨與城市河湖水位相關關系,及時提供城市防洪排澇預報信息。
第十四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流域河道的入海水文巡測和調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監測應急機制,加快水文自動監測和快速反應能力建設,完善監測手段,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超歷史洪水和城市內澇的水文調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五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水文情報預報、洪水情報預報和旱情分析預報,由市、縣(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水文機構,按照規定權限發布。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并標明發布機構名稱和發布時間。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第十六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單位,應當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監測資料。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水文站房、水文纜道、測船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專用道路、水文通信設施等水文監測設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動水文監測設施。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設施設備因水毀、雷擊、山體滑坡、風暴潮等遭受破壞的,縣(區)政府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會同水文測站所在地的縣(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具體方案,報縣(區)政府確定,并在保護范圍邊界設立地面標志。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劃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監測環境的義務。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設置壩埂、網箱、魚罾、魚籪等阻水障礙物;
(五)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水文監測人員在河道、公路、橋梁上進行水文監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過往船只、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水文監測專用車(船)執行防汛搶險、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測報等緊急任務,通過公路、橋梁、船閘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予以放行。
因重大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實施管控時,所在地政府應及時組織協調,在安全情況下,確保水文監測車輛、人員到達監測區域開展水文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錯報水文監測信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二)汛期漏報、遲報水文監測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水文情報預報的;
(四)丟失、毀壞、偽造水文監測資料的;
(五)擅自轉讓、轉借水文監測資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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