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4-00092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05-1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連云港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4〕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4〕3號.pdf |
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連云港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等文件要求,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全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全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為:海州區和連云區為三類地區,各劃分為1個區片,執行標準為47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35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3500元/人;贛榆區、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為四類地區,各劃分為1個區片,執行標準為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00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0000元/人。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二、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關于公布連云港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連政發〔2020〕114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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