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007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2-0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市第十四屆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市第十四屆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不含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等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單位、住宅小區內部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以建筑配建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遵循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暢通有序,滿足公眾停車需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重大問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和專用停車場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停車收費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等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明確本地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職責;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本市逐步推進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引導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技術提高服務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從事機動車停車場經營、違法停車、違法設置障礙物、違法收費等行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維護停車秩序、倡導文明停車等志愿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公安、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停車場總體發展戰略和分區域發展策略,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布局,明確停車場的布局、規模和建設時序,并將停車設施與交通樞紐、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貿區、文體中心、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場所緊密銜接。在制定停車場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和密度、機動車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務能力等因素,測定機動車停車場建設需求,確定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指標。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資本投資等方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經費,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采用多種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選址應當避開地質斷層和可能產生滑坡等地質災害的不良地質地區,與建筑物、河湖水系的距離應當考慮安全、消防、噪聲、污水、震動和景觀等因素。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標準,并適時按照程序進行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現有住宅小區通過技術改造,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并設置顯著標識。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收費等手續,并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后15日內向所在地機動車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停車場權屬資料、平面示意圖、方位圖;
(二)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三)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車計費和信息系統設置說明書、檢定(檢測)合格證明、管理運行方案。
第十五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確需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共停車場停止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管理信息系統,收集、掌握全市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并向社會實時公布機動車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縣(區)機動車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并將數據接入市停車管理信息系統。
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將車輛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實時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車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依法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制定應當兼顧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區、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間、不同車型實行差別化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分鐘。
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應當通過公正公平方式選擇管理服務主體。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范劃設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等引導標志,進出口匝機應當與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二)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規格、樣式設置公示標識牌,不臨街的停車場還應當設置停車場指示牌;
(三)組織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管理車輛順序停放;
(四)工作人員佩戴證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五)配備與停放規模相適應的照明、通訊、消防和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維修和養護,提供整潔、安全的停車環境;
(六)按照規范建設智能停車管理設施;
(七)發現長期停放等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價格進行收費,并出具發票;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停車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支付停車費;
(三)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四)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可以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將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位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舉辦、承辦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以及“五一”“十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停車場專項規劃,設置和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道路停車泊位限時停放的,駕駛人應當按照標明的停車時段、停車范圍停車。超過規定時限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產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機動車在停放期間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停車人惡意逃避支付停車費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可以要求停車人支付停車費。有惡意逃避停車費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納入信用系統,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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