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1160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9-12-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9〕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資金籌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條件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征收單位做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一般新建項目按建筑面積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費;一般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費。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按建筑面積52.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費:
(一)幼兒園、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不含生產、經營性項目);
(二)社會福利事業項目;
(三)地方財政預算資金部分撥款的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事業項目;
(四)國家、省另有減征配套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二)部隊營房及軍用設施;
(三)工業生產性項目(不含附屬辦公樓等配套項目);
(四)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
(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兩限房等);
(六)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全額撥款的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七)國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住建部門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核算,出具繳納配套費通知單,建設單位應按照通知單要求繳納配套費,不得拖欠,不得沖抵。
建設項目應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向配套費征收部門繳納配套費。
第八條 征收配套費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嚴格足額及時征收到位;符合減免配套費條件的,履行以下報批手續:建設單位提出減免配套費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并提交項目立項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減免配套費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住建部門對具備減免條件的及時辦理減免手續。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減免規定,但確需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由市政府研究決定,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市住建局辦理減免手續。
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繳超建面積的配套費。
第十條 征收配套費實行公示制度,征收具體建設項目配套費時應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的政策依據和標準等內容。征收配套費應當使用財政票據。征收的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配套費征收部門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范圍內的配套費征收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4〕35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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