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519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12-1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移交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1〕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移交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1〕6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移交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移交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移交辦法
第一條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解決居民住宅配套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連云港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是指為社區(村)內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家政服務、精神慰藉、休閑娛樂、教育咨詢等養老服務的用房。
連云港市范圍內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與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民政、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以及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條 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是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免收一次性接入費。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實施。市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用地。
第六條 新建住宅區的配套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與首期或者整體開發的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民政部門負責人作為規委會成員參加本地涉及住宅小區規劃方案的規委會。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應按照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原則上應集中配置;規模較大的住宅區確需多處配置時,單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60平方米。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2018))等要求,設計配建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
第九條 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安排在建筑的一層,并單獨設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設置于建筑的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有水、電、煤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互聯網等端口。
第十條 新建住宅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時序、竣工驗收、產權歸屬、移交方式等,應當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在用地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設計文件和設計圖中注明新建住宅區內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規模、位置等。自然資源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核規劃設計方案,關于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應充分征求新建住宅區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的意見,對未達到配建要求的規劃設計方案,依法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依據土地出讓條件配建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為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首次登記后,開發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縣(區)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服務用房的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時,不得將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可售范圍。住建部門根據規劃審批和建筑施工圖的標注,房產測繪標明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積,不得列入住宅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四條 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邀請項目所在縣(區)民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縣(區)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示范文本見附件),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規劃核實時,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及相關規定建設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不得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書》。
第十六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規模、位置、資料等存在疑問,需要進行核實確認的,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縣(區)民政部門應及時將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交付所在地鄉鎮(街道)安排運營,或委托專業的社會服務組織進行運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抵押或改作他用。擅自改變服務用房規劃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變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用途或者拆除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按照土地出讓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有關建設要求進行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已建成住宅區,無法在住宅區內或住宅區附近新建、改建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通過調劑、置換、購買、租賃等方式解決,確保已建成住宅區的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達到每百戶20平方米以上,所需資金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統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示范文本)
附件
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
(示范文本)
甲方: (開發建設單位)
乙方: (縣級民政部門)
根據《連云港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和《連云港市社區(村)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開發的住宅區期,共有住宅套,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養老服務用房建筑總面積為平方米,位于,其產權歸乙方所有。
移交時間: 年 月 日。
第二條: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建設方案總平面圖和涉及養老服務用房的建筑單體平、剖面圖和相關會議紀要等資料。
第三條:甲方負責配建好養老服務用房水、電、衛、煤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線、無障礙通道等配套設施。
第四條:甲方配合乙方辦理養老服務用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負責提供辦理配套養老服務用房權證登記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乙方負責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另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并報送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房地產管理處備案。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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