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73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12-0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6〕15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快推進市區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工作,改善住房條件,完善城市功能,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市區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5日
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市區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工作,改善住房條件,完善城市功能,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市區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省、市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好市委、市政府竭力抓發展,全力惠民生,量力搞建設的重要指示,堅持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配套設施,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美麗家園。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結合群眾需求和政府財政能力,科學制定棚改規劃、年度實施計劃,量力而行、逐步推進,優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基礎配套不全、公共服務設施缺乏的項目,統一規劃、成片開發,重點突破、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對棚改工作協調支持力度,強化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棚改工作實施的主體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改工作。
(三)統籌兼顧,完善配套。項目實施遵循難易均衡,盈虧平衡的思路,綜合考慮規模、成本、融資、利潤及社會效益等,本著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先集中連片后分散整合的原則,確保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提升一片。注重項目內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注重改造區域配套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帶動周邊街區、地塊環境。
(四)封閉運作,政策到位。棚改地塊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整體封閉運作,除上繳國家和省規費基金后,剩余部分作為棚改政策性貸款還款來源,實現新舊平衡、遠近平衡、動態平衡。市政府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連政辦發〔2016〕93號)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承接主體,負責棚改征地拆遷服務、安置住房籌集、棚改貨幣化安置服務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實施,確定市級棚戶區改造統貸平臺,統籌做好貸款資金的撥付、還本付息等工作,確保資金完全用于棚改項目。落實好中央、省、市的各項棚改政策,最大程度上支持改造工作。
三、改造目標
確保到2020年完成現有各類城市棚戶區改造,十三五期間市區完成棚改不少于3萬戶。
四、改造內容
本意見所稱的城市棚戶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城市危房等。主要指連云港市區(贛榆區參照各縣)范圍內集中分布的房屋(包括平房和樓房),結構簡易以磚木、磚混結構為主,使用年限久、質量差;建筑密度較大、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
五、政策支持
(一)拓寬資金渠道
1.爭取上級資金補助。積極爭取中央、省用于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
2.落實本級資金籌措。各級財政按照規定,安排資金用于棚改工作,保證棚改任務推進。
3.積極利用信貸資金。加強與國開行、農發行等金融機構對接,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爭取政策性貸款及各類棚改基金。
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連政辦發〔2016〕93號),更好的發揮信貸資金對棚改工作的推進作用。
4.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拓寬融資渠道,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PPP等多種方式參與棚改工作各個環節。
(二)落實土地政策
土地供應方面:將棚改安置房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一律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
土地收益方面:對棚改地塊資金進行平衡測算,以總體上能夠實現資金平衡的地塊進行統一運作。對群眾反映的重點地塊,積極爭取通過一事一議途徑解決融資問題。
棚改地塊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整體封閉運作,除上繳國家和省規費基金后,剩余部分作為棚改政策性貸款還款來源,實現新舊平衡、遠近平衡、動態平衡。
土地稅費方面:嚴格落實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三)加大規劃支持
根據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在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項目,及時出具紅線圖、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規劃手續,規劃條件可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上限要求。及時將棚改項目相關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到位,便于利用政策性貸款支持實施。
(四)實施稅費優惠
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中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五)提高審批效率
建立市區棚改項目審批快速通道,各級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要通過多評合一 多圖聯審等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主動開展技術咨詢服務、上門服務等服務方式,縮短各項審批時限。
(六)采用多元安置
嚴格執行《連云港市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6〕111號),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居民自愿的基本思路,遵循公平效率的原則,縮短安置周期,堅持以選擇政府搭建平臺購買商品房、政府集中采購存量商品房、直接貨幣補償的貨幣化安置為主,實物安置等其他方式為補充的原則,實行多元化安置。
納入市區棚改項目的居民,可提取個人或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優先辦理公積金貸款;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本人自愿申請,通過三級審核、兩輪公示后無異議的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同批次內優先保障。
(七)其他政策支持
棚改項目紅線外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當年城建重點工程建設計劃,優先組織實施。被征收戶選擇征收補償方案中的安置房,因安置房建設等原因無法及時交付的,建設臨時過渡期間,可以選擇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部門劃定的就近學校入學,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連云港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領導擔任組長,定期召集市建設、國土、規劃、財政等部門及有關責任主體,研究解決相關重點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改辦,設在市城鄉建設局),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棚改日常工作,開展棚改計劃制定、項目審核和指導協調等。各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相應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轄區內棚改工作。
(二)健全推進機制
建立連云港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統籌市區棚改工作,研究決策、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和問題。建立市棚改辦牽頭相關部門例會、通報、考核等制度,推進項目有序實施。
(三)強化征收保障
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單位要加大禁違拆違力度,堅決杜絕違法建設現象。相關職能部門對推進市區棚改工作中出現的涉及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阻礙征收工作依法推進或惡意傷害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安全工作,審計部門要積極做好項目的審計工作,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的再監督工作,確保項目資金使用安全。
(四)明確部門職責
市發改委負責落實棚改項目的審批或備案,爭取專項建設基金,會同相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棚改主管部門、項目承接主體做好資金爭取、落實工作,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落實各項財政支持政策等。
市國土局負責做好棚改項目用地保障工作,保證土地政策落實到位。
市規劃局負責做好棚改地塊及棚改安置房的規劃等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棚改辦日常工作,會同相關單位編制市區棚改規劃、計劃,報市政府實施;負責會同相關單位爭取上級各類棚改資金補助;負責組織市區棚改信貸資金需求摸底工作,協調相關部門申報項目等工作。
市住房局負責將市區棚改項目內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各區政府(管委會)是推進棚改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制定轄區內棚改規劃、計劃,成立工作機構,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棚改工作,并及時向市棚改辦報送進展情況。
市教育、公安、監察、民政、人社、環保、城管、審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指導、配合等工作。
(五)落實監督考核
市政府對棚改工作實行目標考核,并簽訂責任狀,建立問責和獎懲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對在棚改征收(拆遷)和安置房建設等環節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縣及贛榆區可參照此意見施行。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