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5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8-2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連云港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11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人事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稅局、工商局、總工會擬定的《關于連云港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連云港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事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稅局、工商局、總工會擬定的《關于連云港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關于連云港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市人事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稅局、工商局、總工會 2004年8月)
為進一步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為各類畢業生搭建就業平臺,緩解我市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最近召開的全國、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為適應當前人才競爭日趨激烈的客觀形勢,在每年原有人才開發資金基礎上再增加一定數額,用于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開發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培訓和指導。
二、成立由組織、人事、勞動、教育、公安、財政、民政、工商、稅務、工會及在連高校等單位組成的市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為畢業生順利就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按照國辦發 [2003] 49號文件精神,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市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繳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新辦從事咨詢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公用事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旅游業、物流業等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并簡化手續,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規定兩年內免收其檔案管理服務費、人事代理服務費。
四、根據國辦發[2003]49號文件精神,畢業半年以上未能就業并要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證明到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參照中發[2002]12號文件精神,對現有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根據招用人數按年度應繳所得稅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根據用人需求,積極開展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定向技能培訓,加強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跨地區就業的組織與指導。
六、鼓勵有條件企業建立畢業生實習基地,為各類畢業生進入企業實習創造條件,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列支。
七、為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全面提升村(社區居委會)級干部的整體素質,推進強基工程的實施,每年選拔一定數量的優秀大中專畢業生到村(社區居委會)任職,實行動態管理,缺位補充。其戶口、人事關系分別掛在市、縣人才服務中心,工資待遇采取市、縣(區)財政定額補貼的辦法予以解決,滿兩年后可以在市、縣(區)事業單位間流動。
市、縣(區)人事部門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縣、鄉公務員職位專門用于定向招收在村(社區居委會)任職滿兩年的大中專畢業生。
八、今后鄉鎮(辦事處)社會事業單位新補充人員,必須全部用于接納專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九、對未就業的特困家庭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免費人事代理、優先參加就業前培訓、優先推薦就業。政府在購買就業崗位時,拿出一定數量崗位安排特困家庭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