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07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3-1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環境質量底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環境質量底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環境質量底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環境質量底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環境質量底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我市環境質量,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環境短板,嚴守環境質量底線,按照環境質量“只能改善,不能惡化”的原則,根據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要圍繞環境質量底線,根據環境質量管控目標,優化產業發展布局,科學測算區域內各類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充分銜接相關規劃的環境質量目標和達標期限要求,合理確定分區域分階段的環境質量底線目標。
第二章 環境質量管控要求
第三條 大氣環境質量管控要求。到2020年,我市PM2.5濃度與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確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爭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到2030年,我市PM2.5濃度穩定達到二級標準要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2020年大氣環境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萬噸,NOx控制在4.7萬噸,一次PM2.5控制在2.2萬噸,VOCs控制在6.9萬噸。2030年,大氣環境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萬噸,NOx控制在4.4萬噸,一次PM2.5控制在1.6萬噸,VOCs控制在6.1萬噸。
第四條 水環境質量管控要求。到2020年,地表水省級以上考核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2.7%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100%,劣于Ⅴ類水體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2019年,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到2030年,地表水省級以上考核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7.3%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100%,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2020年全市COD控制在16.5萬噸,氨氮控制在1.04萬噸,2030年全市COD控制在15.61萬噸,氨氮控制在1.03萬噸。
第五條 加強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利用國土、農業、環保等部門的土壤環境監測調查數據,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確定土壤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區域和管控要求。
第三章 管理與實施
第六條 各縣區、功能板塊大氣、水環境未達到功能區劃目標和階段性考核要求的,制定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實行嚴格的小流域控制斷面水質與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指標掛鉤制度。全市新建排放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主要水污染物的項目,控制斷面水質指標為Ⅲ類水及以上的,其控制單元內行政區域新增建設項目水污染指標按1倍削減量替代;控制斷面水質屬于Ⅳ或Ⅴ類的,其控制單元內行政區域新增建設項目水污染指標按1.5倍削減量替代;控制斷面水質與上年相比下降或屬于劣Ⅴ類的,其控制單元內行政區域原則上不得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指標,屬市重大項目的,水污染指標按2倍削減量替代。
第八條 全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及通過排污權交易形式獲得的排污指標實行現役源2倍削減替代。火電機組“可替代總量指標”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業建設項目。涉及丙烯、甲苯、苯、對二甲苯、間二甲苯、乙苯、正庚烷、正己烷、鄰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環己烷、4-乙基甲苯、1,3,5-三甲苯等我市14種主要臭氧前驅物新建項目的,應實施主要臭氧前驅物2倍削減替代(市重大項目除外),主要臭氧前驅物有變化時,以市環保局公布的名單為準。
第九條 各縣區、功能板塊要開展土壤環境詳查調查與風險評估,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監管措施和責任單位,降低土壤污染環境風險。
第十條 加強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各縣區、功能板塊要加快重點監控地區大氣、水環境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提升監控網絡密度,建立紅線監測網絡體系,覆蓋管控重點領域。
第十一條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格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對重點企業的水、氣等污染物全部實行自動監控,強化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建設單位環保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
第十二條 環境質量公開,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要及時準確發布環境質量現狀有關信息,有效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健全公眾舉報、聽證和監督等制度,發揮好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地區環境質量考核機制,將環境質量底線管控納入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對任期內突破環境質量底線管控要求造成環境質量惡化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情節輕重,從決策、實施、監管等環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連云港市大氣環境功能區劃圖
2.連云港市小流域分區與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