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63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0-1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3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統籌推進全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合理分擔個人(家庭)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層次,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制度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可持續發展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民覆蓋。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600元14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保人員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市徐圩新區)管委會、連云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縣、區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市人社備案。市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及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資助參保人員繳費。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市、縣(區)財政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標準;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市財政對各區參保人員按每人10元標準給予補助。
五、個人賬戶管理
政府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按省規定標準執行,縣、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增發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資金由縣、區政府支出。剔除省補助后,市財政對各區按省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1/3給予補助。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七、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國家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國家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公示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喪葬補助金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最低標準為每人1000元,市根據國家和省要求以及經濟發展等情況適時調整喪葬補助金最低標準,縣、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喪葬補助金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縣、區政府支出。
九、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十、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督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目前實行縣、區統籌,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要嚴格監督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認證和公示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并接受群眾監督。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各地要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和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以參保、繳費、領取、查詢為主體的便民快捷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縣、區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調整、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贛榆區在行政區劃調整過渡階段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參照縣管理體制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