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85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2-3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連云港市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9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搭建方便基層群眾、服務優質高效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1〕56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31號)等法律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連云港市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
市政務辦擬定的《連云港市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連云港市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搭建方便基層群眾、服務優質高效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1〕56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31號)等法律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面向社會公眾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機構和場所,直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接受縣(區)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和業務指導。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由鄉鎮(街道)站所派駐,重點中心鎮便民服務中心擔負的部分縣(區)級政務服務功能,由縣(區)相關部門下放權力或派駐窗口。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擇優選派,并保持相對穩定。便民服務中心應當遵循依法、高效、廉潔、便民的原則,為辦事群眾提供規范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
二、便民服務中心職責
(一)一般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職責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各基層站所行政服務事項進入中心集中、統一辦理;
2.制定便民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3.對進入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監督和考勤考核;
4.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為公眾提供法規、政策咨詢服務。接受民間糾紛調解申請,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5.按政策規定為各類企業和個人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提供相關的咨詢和代辦服務;
6.發布各類農作物、畜禽優良品種、農副產品加工貿易、勞務輸出等信息。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布與經濟建設、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信息;
7.指導、督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有序開展工作。
(二)重點中心鎮便民服務中心職責
1.認真梳理縣(區)下放權力事項,努力提高窗口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實現下放權力的無縫對接;
2.發揮重點中心鎮區域帶動作用,縣(區)政務服務中心可以在重點中心鎮便民服務中心常設窗口或定期辦理相關事項;
3.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接入縣(區)級行政審批服務網絡及條線網絡,逐步實現信息網絡對接,打造互聯互通、協調高效的審批服務平臺;
4.一般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其他職責。
(三)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職責
1.負責對群眾申請的審批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受理和辦理;
2.負責審批服務事項材料上報和承諾限時辦理;
3.解答辦事群眾關于申請事項的咨詢;
4.負責辦理結果反饋;
5.辦理便民服務中心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進駐事項管理措施
凡涉及經濟發展、公共管理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均應納入便民服務中心集中受理和辦理。對審批和服務辦件少、頻率低或社會關聯度小的事項,可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綜合窗口辦理。對進入便民服務中心的審批服務事項,應制定規范的辦事指南和辦事流程,并在服務大廳醒目位置公示進駐事項,包括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應交材料、辦理窗口、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
派駐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得到充分授權,確保審批服務事項在中心完成。鄉鎮(街道)站所在調整、變更進入便民服務中心審批服務事項時,應及時報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審核,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后,報縣(區)政務服務中心備案。縣(區)相關部門對進入重點中心鎮便民服務中心的審批服務事項進行調整、變更時,應報縣(區)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四、便民服務中心管理制度
(一)辦事公開制度。凡進駐中心服務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應通過辦事須知和辦事指南公開。中心工作人員的姓名、照片、崗位職責應公開,并實行掛牌上崗。
(二)限時辦結制度。凡進入便民服務中心事項,都應有明確的辦結時間,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能提前辦結的,應盡量提前。對申請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工作人員應及時作出解釋,按規定出具相關文書。
(三)考勤制度。中心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并實行簽到考勤。不得擅離崗位,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需請假。工作人員請假(休假)期間,原崗位的工作需安排人員代理。
(四)全程代辦制度。對重點企業、有特殊困難或需要調查的事項,實行全程代辦。委托代辦時,由服務對象填寫委托代辦書,指定代辦員,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和承擔代辦事項的所有規費,委托代辦書經便民服務中心領導審核后,代辦員在承諾期內辦結委托代辦事項。
(五)適合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其它管理制度。
五、切實加強便民服務中心建設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建設管理,將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范化管理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并作為干部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此項工作列入經常性管理工作,責任到人,確保便民服務中心充分發揮職能。
(二)克服困難,創新機制。各縣、區要解放思想,積極創新,充分認識到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是行政體制改革階段性發展方向,在具體操作上應因地制宜,適應基層群眾實際,改進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在有安全條件和辦公條件的情況下,會計核算中心和信訪辦應進駐,保證門常開,群眾隨時能找到人,提供有關服務。業務較少的站所,可以設立綜合窗口,保證及時接件和辦理。提倡開展預約服務、電話服務和提倡上門服務。
(三)有效整合,充分授權。為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整合歸并基層站所相關審批服務職能。各縣、區要探索將便民服務中心納入鄉鎮(街道)常設機構進行管理,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角度出發,對進駐便民服務中心事項充分授權,擇優選派干部,營造良好工作環境,把便民服務中心辦成有作為、高效能的服務型窗口。
(四)強化監督,落實責任。各縣、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監督檢查,加強縱向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應設立投訴電話和意見箱,受理辦事群眾的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導致工作發生錯誤或過失,并造成后果的應進行過錯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