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9-0010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9-09-0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總工會關于連云港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9〕98號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總工會關于連云港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總工會關于連云港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總工會關于連云港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市總工會關于連云港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視察天津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重要講話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次代表大會精神,進一步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力度,建立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體系,完善工會幫扶工作長效機制,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江蘇省總工會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一)通過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標準化建設,逐步建立起黨委領導、政府支持、資金保障渠道穩定、工會規范化運作的困難職工幫扶機制。形成社會聯動、內外協調、分級管理、運轉順暢的工會困難職工幫扶救助體系。推動送溫暖工程長效化、規范化、社會化,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
(二)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科學運作,發揮工會幫扶工作在社會救助體系中的拾遺補缺、救急濟難、排解矛盾的作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社會和諧。努力把幫扶中心建設成直面困難職工、幫扶項目完整、幫扶制度健全、服務規范快捷、程序標識統一、資金渠道暢通、幫扶成效明顯的工會“窗口”和困難職工之家。
二、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的基本內容
(一)主要職責。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切實履行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把黨政所望、職工所需、工會所能結合起來,為困難職工提供集中快捷的服務。通過為困難職工提供政策咨詢、信訪接待、職介服務、職業培訓、生活救助、助醫助學、法律援助等一站式、窗口式幫扶救助服務,切實解決好困難職工的生活、就醫、子女就學、住房等最現實的民生問題,把困難職工(農民工)有困難找工會的承諾落到實處。
(二)組織體系。各縣、區全部建立健全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做到有工作窗口、有保障機制、有人員隊伍、有專項資金、有活動開展,創造性地開展幫扶工作。各縣、區總工會在建立完善本級幫扶中心的基礎上,積極延伸幫扶工作觸角,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行業)、鄉鎮(街道)和有條件、有需要的社區、企業建立幫扶工作站(點),幫助困難職工解決實際困難。逐步構建和完善以市級幫扶中心為骨干,縣(區)級幫扶中心為支撐,鄉鎮(街道)幫扶工作站為基礎,社區、企業幫扶工作點為補充的四級工會幫扶工作網絡。通過加強幫扶中心網格化建設,實現工會幫扶工作的內外協調、上下聯動,確保對困難職工幫扶實現全覆蓋。
(三)工作機制。加強對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領導,建立完善幫扶工作領導機制,總工會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在工會內部建立健全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其它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運行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幫扶工作和幫扶中心規范化建設的整體謀劃和宏觀指導,定期研究解決幫扶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形成工作合力。
幫扶中心要配備具有較高政治、文化素質,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通幫扶中心相關業務,有愛心和責任心,工作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并抓好他們的政治和業務培訓。其中市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兼)職律師不少于2人。
(四)場所設置。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要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并盡量設在交通便利地段的臨街一樓,做到標識醒目、方便職工。幫扶中心要做到一站式、窗口式辦公,向來訪的困難職工提供集中、快捷、熱情、周到的服務。市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辦公面積(不含培訓場地等)不低于120平方米,縣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公面積(不含培訓場地等)不低于50平方米,區不低于30平方米,鄉鎮(街道)、社區、企業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站(點)要有獨立的不少于15平方米的辦公場所。幫扶中心要具備辦公自動化條件,幫扶工作實現微機管理和信息共享。有條件的幫扶中心可配備幫扶工作專車,為入戶調查和即時幫扶提供便利。
(五)工作要求。根據“制度完整、管理規范,標準明確、程序清晰、方式多樣、公開明示、手續完備”原則,建立健全幫扶中心的工作職責、職能、程序、流程、救助標準等制度,并上墻公示。進一步完善對困難職工的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子女入學救助、再就業援助和法律援助等多種幫扶形式,加大幫扶救助力度。確保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建設達到“幫扶體系網絡化、幫扶渠道一體化、幫扶內容實效化、幫扶工作社會化、幫扶資金常態化”要求。
三、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救助對象 、項目、標準及程序
(一)救助對象。
1.市、縣(區)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民政救助范圍之外);
2.各類災害或者重大意外造成生活特別困難,需要臨時救助的困難職工;
3.困難勞動模范;
4.需要幫扶的農民工;
5.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6.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
(二)救助項目。
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要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突出信訪接待、就業幫助、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四項總體功能,創造條件拓寬幫扶項目。積極探索開展心理咨詢、交際聯誼、文化娛樂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心理疏導,實施人文關懷。
1.職業介紹:為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的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2.就業培訓:根據勞動力市場需要,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轉崗就業、創業就業的技能培訓。
3.創業指導:突出扶持創業這一主題,推行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和小額借(貸)款“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幫助有創業能力人員實現自主創業。
4.小額借(貸)款:為有創業能力且有較好的創業項目的下崗失業人員等提供創業扶持資金或小額借(貸)款貼息等。
5.生活救助:向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者單親等困難職工家庭提供臨時生活救助,幫助他們緩解生活困難。
6.醫療救助:為患大病的特困和困難職工給予相應的資助,發揮社會力量,與醫療單位建立幫扶協作關系,通過愛心醫院、愛心藥店等形式為困難職工提供優惠服務。探索建立大病救助機制,與政府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引導推動企業為職工辦理互助醫療保障,開展職工大病互助互濟活動,擴大互助保障覆蓋面,發揮工會互助醫療保障對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
7.就學救助:對困難職工和困難農民工子女就學困難的,給予相應的資助,確保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失學。協調學校對困難學生減免費用,緩解上學難問題。
8.信訪接待:通過熱線電話、接待來信來訪等形式為職工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幫助聯系協調和處理職工反映的困難和問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9.法律援助:通過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以及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形式,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勞動模范等提供法律援助。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10.農民工幫扶:為生活、就業困難的外來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政策、資金、物資、技能、信息等幫扶服務。積極推動建立雙向維權、城際維權機制,形成農民工維權幫扶新格局。
11.開辦愛心超市:各級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采取自辦,與政府有關部門、慈善組織或者社會力量聯辦等方式開辦愛心超市。困難職工憑有效證件在愛心超市定期領取生活物品,或者購買生活物品享受折扣優惠。變節假日集中送溫暖為經常性救助,變被動受助為自主選擇受助物品。
12.其他幫扶項目。
(三)救助標準。
1.生活救助。幫助特困職工解決生活中的急難問題,每年按600-1800元/戶提供糧、油等生活必需品或幫扶資金。
2.大病救助。對特困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給予1000-5000元/戶一次性醫療救助;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參保標準給予個人繳費標準補助。
3.子女教育救助。對特困職工子女就學困難的,按小學、初中生每人每年300-500元;高中、職校、中專生每人每年500-800元;在讀大學生每人每年1000-2000元;當年高考錄取的大學新生每人2000-3000元給予救助。
4.就業救助。對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特困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免費進行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其實現就業再就業,
5.創業幫助:為有創業能力且有較好創業項目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創業扶持資金或提供無息小額借(貸)款。創業扶持資金按1000-2000元/人給予補貼或貼息,小額借(貸)款按10000-30000元/人給予提供。
6.法律援助。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進行法律援助,按相關標準給予補貼。
7.幫扶救助標準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上級政策要求,適時予以提高。
8.其他救助。根據具體情況和標準實施幫扶救助。
(四)工作程序 。
1.困難職工申請幫扶中心救助,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困難職工根據申請救助項目提供以下相關材料:①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②《特困職工證》原件;③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原件;④單位(或社區)工會或者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職工身份、收入狀況及困難情況的相關材料;⑤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等。
(2)工作人員根據困難職工申請救助的內容,指導或者幫助其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或登記表。
(3)工作人員對困難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及困難情況進行初步審核,提出相應的受理意見,并提供相關政策和信息咨詢、就業援助等服務。
(4)工作人員經過走訪調查,認真核實有關情況后,根據救助標準核定救助金額。
(5)救助金由困難職工本人或者家屬持有效證件簽字領取。
(6)加強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統一使用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軟件,為受助的困難職工家庭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實現網絡化、動態化管理,確保幫扶工作全覆蓋、不遺漏。
五、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保障及管理
(一)資金保障。各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要通過政府撥款、工會經費投入、社會捐助等多種形式籌措幫扶資金和物資,為幫扶工作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要充分利用中央財政、省財政設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的契機,在確保中央財政、省財政、省總工會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同時,至少按1:1的比例爭取當地財政的配套資金,并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市、縣(區)總工會要調整工會經費支出結構,每年按本級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的5%-10%作為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幫扶資金,列入工會經費預算;加強與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機構的合作,采用舉辦主題幫扶活動、設立幫扶項目、冠名幫扶、結對幫扶等多種方式多方籌集幫扶資金,為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并逐步提高對困難職工的資助標準。
(二)資金使用。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困難職工的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學救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小額借(貸)款、法律援助和因各類災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的臨時救助等幫扶項目,并實行幫扶實名制。幫扶中心的辦公設施、建設費用以及工作人員工資、補貼、福利費等由同級政府和工會給予解決。
(三)資金監管。嚴格按照財政部《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國總工會《關于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和省有關要求,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專戶或者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和工會經費審查、財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工會幫扶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幫扶中心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將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建設納入當地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積極支持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建設。要明確幫扶中心的性質和人員編制,對幫扶中心建設的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按規定配齊工作人員,推動幫扶中心的規范化建設,對困難職工實施有效幫扶,保證幫扶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