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5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7-2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事局《連云港市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10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人事局擬定的《連云港市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事局《連云港市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事局擬定的《連云港市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連云港市事業單位未聘人員
分流安置實施細則
(市人事局 2004年7月)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連云港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暫行辦法》(連人[2002]23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事業單位未聘人員要以單位內部消化為主,同時采取行業內部調劑、職工自謀職業等辦法,拓寬安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員。
第四條 未聘人員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徑:
1.允許提前離崗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未聘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實行提前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根據單位的支付能力,發給不低于市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不超過同條件退休人員待遇的退養生活費。離崗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遇有政策性調資,按有關規定調整檔案工資,并由單位和本人繼續繳納應交的社會保險費。離崗退養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人員待遇。
2.鼓勵自謀職業。鼓勵事業單位人員通過領辦、創辦經濟實體、中介服務機構等自謀職業。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在注冊登記、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照顧。在本單位實行聘用制6個月內,凡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安置費,月工資按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資計算,領到安置費的職工,須與原單位解除用人關系。
3.實行待聘、托管。在實行聘用制中,本人愿意應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員,單位要給予1年的內部待聘期,待聘期間單位應組織其轉崗培訓,并提供1—2次的競爭上崗機會,待聘期待遇不得低于市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待聘期滿后仍未能被聘用上崗的人員,其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由單位委托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托管期為1年,托管期間,由單位發給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超過待聘期待遇的生活費。托管期滿后仍未就業的人員,應與單位解除用人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條 提前離崗退養人員和自謀職業人員在本單位實施聘用手續后1個月內和6個月內,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分別到市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特殊人員聘用政策。在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時,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得列為未聘人員: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人事關系的其它情形的。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托技術、行業優勢,拓寬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領域,創造新的工作崗位安排分流未聘人員;應加強與人才服務機構和勞動力市場的聯系,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指導,鼓勵和幫助未聘人員面向社會爭取再就業;應認真清理并嚴格控制使用臨時人員,將原安排臨時人員的崗位用于安排未聘人員。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