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09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03-24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1〕4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印發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主動公開
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云港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連云港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移送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閱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江蘇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活動。
第三條 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應當遵循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市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各自區域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將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指定專人負責,及時向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負責移送。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主動移送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畽C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政府機關的職能、設定依據、行政執法崗位職權、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辦事結果、執法責任、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ǘ┱畽C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
?。ㄈ┕芾硪幏逗桶l展計劃方面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4.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示范文本等;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ㄋ模┡c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災情、疫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案、預報、發生、救助及處理情況;
2.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婚姻管理、扶貧、優撫、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民間組織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標準、條件、措施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4.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5.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6.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空氣質量日報、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周報、地表水水質監測月報、重點污染源排放季報。
(五)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及審計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分別在市檔案館和市圖書館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以及各縣、區政府和市開發區管委會在本級國家檔案館或公共圖書館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徐圩新區、云臺山景區(科教創業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置各自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在目前情況下暫時可將區域內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集中統一移送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管理。
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制定相關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記、整理、編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在其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電子文本;每月的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本一式四份移送至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時將相關移送明細登記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核實確認。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制定相應的交接制度,規范交接手續。
第九條 各單位對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廢止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修改或廢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和形式向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及時、準確、完整、規范地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定期通報各單位的移送情況,并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不及時移送或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規范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連云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單位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