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2-00260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2-08-2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詳細規劃執行及修改有關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2〕6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執行及修改相關工作,優化資源規劃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規劃服務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2〕60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詳細規劃執行及修改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是出具規劃條件、作出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執行及修改相關工作,優化資源規劃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規劃服務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具規劃條件、開展資源規劃管理工作應按照市政府批復的詳細規劃執行。
二、詳細規劃執行過程中,在不改變詳細規劃總體要求和周邊利益關系的情況下,可對詳細規劃圖則成果進行技術深化。
(一)屬于詳細規劃執行中技術深化的情況
1.一般詳細規劃圖則優化
(1)詳細規劃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達不準確或有明顯筆誤、國家技術規范調整等原因,需在詳細規劃執行時修正的;
(2)結合產權邊界,對道路紅線、河道保護藍線、綠地綠線、高壓走廊黑線、軌道交通橙線等市政設施線位的微調,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邊界的微調;
(3)在不改變地塊總控制要素指標的前提下,用地性質相同地塊的拆分、合并;
(4)在不改變用地總建筑面積和不影響其它相關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各類用地中公共綠地、公共設施面積或在保持規劃面積基本不變,且滿足規劃功能的前提下,調整配套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和綠地用地形態和位置的;
(5)對符合城市發展導向,且不直接對周邊地區及居民造成不利影響的容積率、建筑密度、高度等控制指標的微調,其中容積率增加幅度不得大于5%,建筑密度和高度增加幅度不得大于10%;
(6)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認定的其它情況。
2.省、市重大項目及民生實事項目涉及的詳細規劃圖則局部優化
(1)不減少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綠地,優化原詳細規劃地塊規模和布局的;
(2)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增加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3)符合上位規劃總體指標要求,適當優化產業項目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控制指標的;
(4)符合市政交通專項規劃,局部優化市政交通設施線位、布局的。
3.對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塊,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前提下,可通過編制圖則來保障項目落地需求。
(二)詳細規劃圖則技術深化屬于詳細規劃執行,分類型按以下方式進行辦理:
1.屬于一般詳細規劃圖則優化的第(1)~(3)類的,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審查論證和審核后執行。
2.屬于一般詳細規劃圖則優化的第(4)~(5)類的,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審查論證,經市規委會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3.屬于上述類型以外重大項目及民生實事項目涉及的詳細規劃圖則優化及未編制詳細規劃地塊新編圖則,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審查論證,經市規委會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三)各責任單位應及時對詳細規劃圖則技術深化內容開展動態維護工作,組織制作修改前后的規劃管理單元詳細規劃圖則,并在詳細規劃圖則審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規劃編制信息系統歸檔,開展動態維護工作。
三、除上述詳細規劃執行中技術深化情形外,對已批復詳細規劃內容的改變均屬于修改,詳細規劃修改包括修編和局部調整。
(一)修編是指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修改,國家、省和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實施對原詳細規劃在用地布局上有重大影響,確需對原詳細規劃目標定位、功能結構、用地布局等進行重大修改的。
(二)局部調整是指原詳細規劃中局部地塊在用地邊界、控制指標等方面調整,不涉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調整。
根據法律法規,市區詳細規劃的修改,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擬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聽取規劃區域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性論證專題報告及規劃修改的方案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后,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并重新向社會公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