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4-00056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03-0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4〕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4〕11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三條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分級決策。屬于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新動能發展,或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具有一定創制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依法決策。
屬于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職權范圍的決策事項,不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各地各有關部門自行決策或者經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于每年10月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提請市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事項。
第七條 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應當說明理由、主要依據、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計劃完成時間等,根據需要公開征求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
第八條 擬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依據市政府工作報告、推動高質量發展部署安排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
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可以建議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九條 市政府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室交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轉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決策事項建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開展論證,認為需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報送。
經論證確屬不需要或者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及時反饋建議人或建議單位并做好說明解釋,有關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的下一年度提請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后,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根據需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擬訂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后,轉送市政府辦公室征求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報市政府領導審核。
第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經市政府領導審核后,市政府辦公室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請審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市委同意。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委同意后,市政府辦公室應于當年3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布,逾期公布應當說明情況,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第十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需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依照省、市相關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計劃擬訂決策草案,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未按計劃擬訂決策草案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督促報送。當年未完成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草案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退回決策草案,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公布后,因情況變化、工作需要,可以對目錄事項進行調整。對于市政府部門申請擬調入或調出目錄的決策事項,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報市政府決定。目錄調整后,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印發通知并依法公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