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604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8-12-2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18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保障公眾參與權,切實提高立法民主性和科學性,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連云港市地方立法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眾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立法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眾,是指與本市政府立法項目內容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指公眾在市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實施等過程中,主動或者受邀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遵循民主、公開、自愿、有序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具體負責政府規章立項、審查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組織實施。
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負責政府規章起草、審議、實施等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的組織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配合做好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政府立法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對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部門、起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綜合選擇下列形式以方便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一)通過網站、公眾號、微博、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政府立法主要內容;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組織開展民意調查;
(四)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等第三方起草;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內容應當公開,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內容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
(三)本人明確表示不公開的;
(四)內容與規章草案無關的;
(五)公眾參與活動的組織者認為不宜對外公開的。
第十條參與政府立法的具體人選、數量、范圍等由公眾參與活動的組織者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政府立法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大政府立法工作宣傳力度,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發布,確保公眾廣泛知曉。
第二章 立項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在草擬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前,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或者部門門戶網站發布征集政府立法建議項目的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接收建議的單位、地址、電話、傳真以及電子郵箱等信息。
向社會征集政府立法建議項目的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公眾應當以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并包含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依據、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和解決問題的主要措施;
(三)項目調查、研究、準備情況等材料。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公眾提交的立法建議項目進行匯總、整理、研究,并進行分類處理。
對依據充分、條件成熟、促進發展、制度可行的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在擬定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劃時予以采納。涉及其他政府部門職責范圍的,市政府法制部門采納該立法項目建議前應當聽取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對立法項目建議有超越立法權限、條件不成熟等不宜采納情形的,應當向項目建議提出者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項目涉及公眾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事項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對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政府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劃項目確定后,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就公眾提出的項目建議采納情況進行反饋。未采納的,說明理由。
第三章 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規章草案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政府規章影響的范圍、受影響的對象、影響程度等情況,通過下列方式讓公眾參與:
(一)通過網站、公眾號、微博、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等;
(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受影響的公眾代表召開座談會;
(三)規章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起草單位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條規章草案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專業技術性、合法性問題或者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規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按照合法、合理、科學可行的原則進行研究是否采納,并編制公眾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可以逐一向參與的公眾進行反饋,也可以通過網站公開的方式集中反饋。
第四章 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時,應當對是否征求公眾意見,是否正確處理公眾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審查。發現起草單位未組織公眾參與的,可以將規章送審稿退回,并要求其依法組織公眾參與。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時,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起草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公告。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還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征求意見公告;
(二)征求意見公告應當包括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意見提交途徑、聯系電話等必要信息;
(三)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立法聯系點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單位、組織和群眾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情形,起草單位未在起草過程中舉行聽證會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征求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收集、分析研究,或者轉交有關單位研究。有關單位應當在收到市政府法制部門轉交意見后15日內將研究意見回復市政府法制部門。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綜合研究各方意見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并在審查報告中就公眾意見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五章審議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審議政府規章草案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公眾代表具體人選由起草單位參照《邀請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工作制度》(連政辦發〔2018〕66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被邀請列席審議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會前就政府規章草案的內容、背景、依據等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咨詢;
(二)可以在會議過程中就政府規章草案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但無表決權;
(三)有權就政府規章草案審議結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列席審議會議的公眾代表負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會議,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三)嚴格遵守會議保密規定;
(四)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錄音、錄像、拍照和編印會議記錄。
第六章 實施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三十三條規章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起草單位應當會同市政府法制部門以及有關部門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稿或者接受采訪等方式,及時、準確就規章制定的主要目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并接受公眾咨詢。
第三十四條實施單位對規章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的,應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十五條公眾認為施行中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書面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市政府法制部門或者規章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提出者。
第七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政府立法需要召開聽證會的,聽證會的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起草的規章,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規章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鼓勵起草單位探索開展政府立法網絡聽證。
第三十七條規章草案內容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敏感問題需要考慮社會認同度或者接受度的,可以進行民意調查。
進行民意調查,可以由起草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起草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三十八條規章草案專業性較強或者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委托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第三方起草。
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單位應當明確專人參與第三方起草相關工作,并做好起草過程中的協調、溝通、配合等工作。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地方性法規案在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前的公眾參與活動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地方性法規案的公眾參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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