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0-0022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09-0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0〕5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管理,確保電子印章使用合法合規、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國辦電政函〔2019〕252號)《江蘇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蘇政務辦函〔2020〕5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平臺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所進行的電子印章制發、簽章、驗章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上線后,其它電子印章系統,不在一體化在線平臺使用。
第四條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電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連云港市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的建設、運行保障及技術支持。
第二章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
第六條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為一體化在線平臺提供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變更、簽章和驗章等服務。
第七條 市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的市內互信互認服務、并依托江蘇省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和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的跨省跨市互信互認服務。
第八條 市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制作電子印章時按照規范向省級電子印章系統備案,由省級電子印章系統統一向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備案。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建立印章備案信息共享機制,以滿足全市各縣區各部門對印章備案信息的需要。
第九條 市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采用具有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資質的機構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市級數字證書認證系統為全市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提供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并與省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無縫對接,實現全省電子印章系統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并通過省平臺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數字證書互認互信平臺,實現數字證書的互認互信。
各級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新建行業電子印章系統,已建的行業電子印章系統,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逐步整合至市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
第十條 電子印章系統建設遵循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關于電子印章系統技術標準規范和國家有關密碼標準規范,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技術和產品,并遵循《江蘇省一體化在線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指南(試行)》及相關接口規范。
第十一條 市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提供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使用。
第三章 電子印章申請
第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申請制作電子印章,應提供包括單位名稱、單位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印章全名、印章類型、實物印模等信息的申請材料,向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電子印章制作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制作電子印章實行扎口管理,市級部門(單位)指定處室負責申請制作電子印章,縣區(功能板塊)由行政審批局(政務辦)扎口,向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申請制作本地區部門(單位)電子印章。
第四章 電子印章制發
第十四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是市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制發部門,使用市級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制作市級和縣區政府、部門(單位)的電子印章。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的規格、式樣等圖像信息應當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用于制作電子印章的實物公章印模由各使用單位統一歸檔和保存。
第十六條 電子印章有效期應當與電子印章數字證書有效期保持一致,數字證書到期前90日內,可通過原制發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印章續期。
第五章 電子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實行統一制作、分級管理、全程監控、安全使用。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制發部門負責電子印章制發管理,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電子印章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電子印章使用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子印章管理制度,嚴格用章審批手續和用章管理。
第二十條 電子印章使用部門(單位)根據不同使用場景,授權相關處室和責任人使用電子印章,授權要和使用場景關聯。要指定專人作為電子印章應用系統管理員,將申領的集中式用章模式的電子印章導入應用系統,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對分散式用章模式的電子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并參照實物印章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一體化平臺使用電子印章時,用于審批類的電子印章,按相關法律法規使用電子印章。用于證明類的電子印章,統一使用“連云港市電子證照查詢專用章”。通過數據接口獲取的數據和經過部門確認的數據,加蓋“連云港市電子證照查詢專用章”,視為有效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電子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應當參照實物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應用系統具備電子印章日志備案、查詢、統計等相關服務,并將電子印章日志信息備案至省級電子印章系統,為電子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日志支撐,實現電子印章相關行為事件可追溯。使用中如有分歧,可向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申請溯源服務。
簽章時應當記錄簽章日志,日志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江蘇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接口規范》附錄A日志備案接口相關字段。
第二十三條 電子印章因使用單位撤并、名稱變更等停止使用時,應當書面通知電子印章制發部門注銷,同時將移動介質交回電子印章制發部門驗收銷毀。電子印章制發部門通過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等途徑公示電子印章相關狀態。
第二十四條 電子印章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定期更換電子印章用戶密碼口令。發生丟失、損壞或其它安全問題等失控情況,使用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在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中掛失,同時書面告知電子印章制發部門進行處理。電子印章制發部門通過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等途徑公示電子印章相關狀態。使用部門(單位)申請重新制作電子印章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憑據、證照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相關規定歸檔。
第二十六條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應當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二十七條 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者三級以上要求。
第二十八條 電子印章制發、制作和使用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根據試行情況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