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0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3-25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4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投資環境,為各類企業和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提供高效、快捷、優質的行政審批服務,全面落實發展項目大推進、服務環境大建設以及全民創業的各項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行政審批代辦服務作出如下規定:
一、行政審批代辦服務項目范圍
凡市區內當年新建的重點工程項目、重大企業項目和各類為民辦實事項目;投資總額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人民幣(房地產開發項目為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各相關部門招商處代辦困難的項目;進各類經濟開發園區的項目,所涉及到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均可由申請人委托代辦人員負責辦理。
二、各類項目代辦服務責任分工
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代辦服務綜合協調督查辦公室,具體做好各類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服務的協調、督辦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審批中心常務副主任呂從亮同志擔任。同時,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成立10個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分別由市各相關部門的領導、處室負責人、審批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及各區政府領導、開發園區領導與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各地和相關行業符合條件的各類項目行政審批的代辦服務工作。
1.國有基建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錢方;
2.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唐家松;
3.工商登記注冊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楊永樂;
4.外商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徐貞柏;
5.技術改造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劉新建;
6.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王強;
7.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陳永良;
8.海州區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孫振東;
9.連云區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秦玉昌;
10.新浦區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組長:樹成旺。
代辦服務組成員由各代辦服務組確定,人員工作如有變動,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代辦項目如有交叉,可由相關代辦小組自行協調,或由綜合協調督查辦公室協調確定代辦小組。
三、行政審批代辦服務主要內容
從投資者有意向在我市投資并確認資金能夠到位開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或投產開業,均可委托代辦人員為其免費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行政審批代辦服務。
1.相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代辦人員向企業提供有關政策咨詢,會同服務對象深入研究投資項目所適用的相關政策。
2.手續辦理前期準備服務。就設立、開辦企業或投資項目所需辦理事項進行輔導,制定代辦方案,代為準備項目審批的相關材料。
3.行政審批事項代辦服務。代辦人員到各相關審批部門代辦審批手續。各相關審批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就項目設立所需的審批手續、材料、程序以及審批結果給予全面答復,一次性審批辦理。需要進行聯合審批以及特事特辦的事項,代辦人員可上報市審批中心組織聯合會辦。
4.上報事項陪同辦理服務。代辦人員在代辦服務過程中遇到需上報省級以上部門審批的事項,要做好聯系工作,并與職能部門一起陪同辦理。需上報市領導審批的,代辦人員可直接聯系報批。
5.經常事項主動聯系服務。代辦人員要定期走訪服務企業,聽取意見和建議,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相關問題。
四、行政審批代辦服務的工作要求
(一)全力做好代辦服務工作。代辦人員有代辦任務時,要以做好代辦工作為主,其它工作要服從于代辦工作。各有關代辦單位要確保代辦人員的時間,為代辦人員提供諸如交通工具等各項便利條件。
(二)做到全程代辦服務。代辦人員要全面掌握服務項目的基本情況,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要主動配合或接受委托,全程負責代辦項目的審批事項,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及時處理、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堅持依法代辦服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的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有意規避有關規定,嚴重影響市場管理秩序,不愿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服務對象,代辦服務人員要耐心做好工作,督促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維護全市投資建設環境。
(四)定期會商通報。各代辦小組及代辦人員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系,定期進行工作交流,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工作銜接。各代辦服務組要經常向代辦服務辦公室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會商代辦服務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
(五)做到否定事項及時上報。對審批部門否定項目或不予審批的,代辦人員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各審批單位否定項目或不予審批的,必須由單位領導集體做出決定,并要將其理由及時通報代辦服務辦公室。
(六)加大協調工作力度。代辦服務辦公室要加強與各審批責任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代辦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審批難題。代辦人員遇到困難需要協調解決的,一般問題可報請代辦服務辦公室加以協調解決;代辦服務辦公室協調解決不了的,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解決;特別疑難的問題可直接報市主要領導解決。各有關部門要迅速貫徹落實協調意見,2個工作日內反饋落實情況。
(七)切實提高代辦工作效率。各審批部門要積極支持代辦工作,配合代辦人員做好審批工作。凡列入代辦的審批事項,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時間要在承諾時限內壓縮一半以上,程序要進一步簡化,確保高效、快捷,提高服務質量。
(八)加強考核培訓。代辦服務辦公室要加強對代辦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與督辦工作。要對代辦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代辦員證書。要加強對代辦項目審批情況的督查,做到督查結果2日內反饋有關審批部門和人員。
五、獎懲措施。
(一)市政府每年底對代辦服務工作進行一次考評。通過向服務對象發放代辦服務質量反饋單、向代辦人員發放審批服務反饋單等方式,對代辦人員的工作業績和審批部門的服務效果進行考核。對代辦項目多、代辦服務工作效果好、投資者滿意的代辦員或單位;對辦事效率高、服務熱情、積極支持代辦服務工作,代辦人員滿意的審批部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二)代辦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有以服務為名撈取個人好處、吃拿卡要等破壞軟環境建設行為的,或由于服務過錯影響項目進度,甚至導致項目流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各審批部門及代辦服務單位不配合代辦人員工作,出現推諉扯皮、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過錯行為,而影響項目進展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