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17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12-06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2〕19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6日
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
融資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進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工作開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特建立連云港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簽訂的《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基金監管協議》),為保障基金及時籌集到位,確?;鹗褂靡幏?、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基金是以各級財政資金為主導出資,發債企業共同參與而形成的對參與企業通過區域集優實現債務融資提供扶持的專項基金,僅用于因發行人違約時,向中債公司劃付區域集優項下違約債務融資工具應付本金和利息。
第二條 基金的初始規模為人民幣5000萬元,今后視發債具體情況適時調整?;鹩墒屑壺斦?、各縣區財政、發債企業三部分出資構成。具體構成為:市級財政出資2000萬元,各縣、區財政共出資1500萬元(縣、區具體出資額根據發債企業發債金額占全市發債總額的比例,由發債企業所在縣、區進行分攤出資),發債企業共出資1500萬元(各發債企業按發債金額的5%左右繳納出資)。
第三條 基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和管理。各相關縣、區接到市財政局正式通知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所承擔資金劃繳至市財政專戶。各發債企業在區域集優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繳至市財政專戶。
第四條 擬發債企業應按照市政府金融辦、市經信委、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連金融辦發〔2012〕27號文件規定進行申報,經所在縣、區同意,并由市經信委會同發改委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得以通過區域集優進行直接債務融資。發債企業應與市及相關縣、區財政局簽訂區域集優項目基金管理協議,承諾按其發債金額的5%左右繳納基金,并明確企業相關責任。
第五條 根據《基金監管協議》確定基金開戶銀行。市財政局可授權基金開戶銀行對基金賬戶進行保本增值管理,但僅限于在基金賬戶內進行活期、定期、協定存款。每年初,市財政局向市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縣、區及發債企業通報基金賬戶基本情況。
第六條 發債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本息,根據《基金監管協議》規定,通過劃付基金進行代償,基金償完為止。在基金劃付后,由市及發債企業所在縣、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向違約發債企業進行追償,并將追償所得資金(最高不超過基金總額)返回基金賬戶。如追償所得資金低于發債企業違約造成基金代償損失的,則首先由該發債企業繳存資金承擔基金損失,其次由該發債企業所在縣(區)繳存資金承擔基金損失,如仍無法覆蓋基金損失,再由基金其他各出資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攤承擔。
第七條 當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到期后,如繼續開展此類業務,則根據所發債規模重新確定各相關縣、區以及發債企業出資金額及比例。在新一輪出資到位后,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退回基金各出資方在基金中的尚存出資本息部分。
第八條 基金終止后,市財政局依據《發展基金監管協議》,按出資比例退還各相關縣、區以及發債企業基金尚存出資本息部分(按基金實際采取的存儲和保值增值方式計息)。
第九條 縣、區政府要掌握發債企業動態生產經營情況,并與市政府金融辦、市經信委、市發改委、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等單位采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發債企業的監管。
第十條 發債企業應定期向市及所屬縣(區)政府金融辦報告企業重大事項變更和生產經營情況。市政府金融辦會同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和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等相關單位定期對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發債企業狀況進行評估,對發債企業股權變更、募集資金流向等進行跟蹤監管。對惡意逃廢債務的發債企業,取消對其政策、資金扶持,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三年。期間如遇重大政策和情況變化,再進行調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