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5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5-2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6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1524100945296g1hkdh.gi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市區城鎮困難居民基本醫療,切實解決市區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困難和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問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以下簡稱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協助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政府救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統籌兼顧、分類救助、分級運作,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下的市區城鎮困難居民。
第六條 醫療救助方式:
(一)對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救助;
(二)對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需救助對象個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線的部分醫療費用給予救助。
第七條 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也可代為申請。
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居(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2.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歷證卡、病史資料、出院小結(或出院診斷、出院記錄)、有效票據、醫療費用清單等(復印件);
3.《連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特困職工證》、《優撫對象證》、《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補助證》及復印件。
(二)受理。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進行初審,填寫《連云港市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天。自接到書面申請7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審材料5日內審核完畢,并報所在區民政部門。
(四)審批。區民政部門自接到審核材料7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核定金額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卡發放救助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將復核結果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按照《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負擔25%。
第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再由區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給予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分擔50%。
(一)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1.門診救助:
救助起付線為300元,超過起付線部分救助50%,一年累計救助最高金額為300元。
2.住院救助,實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原則: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300元(含300元,300元以下由個人支付),3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2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5%;10000—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10%。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500元(含500元,500元以下由個人支付),5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7.5%;5000—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2.5%;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7.5%。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800元(含800元,800元以下由個人支付),8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5%;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0%;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5%。
在市區外醫院就診的,一年救助一次,起付線為1000元,救助比例等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金額為2500元。
(二)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按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助標準一半執行;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生活補助費的行政事業單位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市總工會核定特困職工的救助標準,等同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十條 救助的醫療費用范圍須符合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報銷的范圍。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一)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二)省補助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市、區財政補助資金按5:5的比例負擔(其中市財政與開發區財政按照2.5:7.5的比例負擔)。
市、區財政每年統籌資金120萬元,其中:市財政70萬元(市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萬元),新浦區20萬元,海州區10萬元,連云區10萬元,開發區10萬元。
醫療救助資金預算金額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情況,可適時調整。民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發放和救助資金總量控制,以收定支,確保資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節余。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經區財政部門核準,區民政部門建立“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
第十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后,及時足額撥付。其中用于救助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每年12月15日前將資金從市級“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直接劃入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救助城鎮困難居民醫療費用的救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核定金額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再由各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入各區民政部門“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
第十五條 負責醫療救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或者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支付的,追回已取得醫療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資格。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市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和歸僑僑眷的醫療救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