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22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1-1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1〕1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連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為工程建設提供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實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工程建設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所取概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影響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場址周圍活斷層評價、地震小區劃、場地震害預測等。
第四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ǘν馐挝辉诒臼行姓^域內承擔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任務進行登記驗證;
?。ㄈ┌匆幎ǖ臋嘞迣彾ǖ卣鸢踩栽u價報告;
?。ㄋ模┮婪ú樘庍`反國家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方面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市發改、經信、建設、規劃、價格、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要求,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按照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下列建設工程或者場地應當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ㄒ唬┛拐鹪O防要求高于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詳見附表);
?。ǘ┱嫉胤秶^大、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新建城區、大型廠礦企業和省級以上新建開發區;
(三)位于地震烈度區劃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內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ㄋ模┌凑諊矣嘘P規定或者市發改、建設、地震等部門共同商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它建設工程。
第七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ㄒ唬┦?、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對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抗震設防要求;
?。ǘ斶M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負責建設項目立項審查核準、備案的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書面告知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由地震管理部門確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具體要求;
(三)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單位,應在立項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政許可申請表》并進行登記,自行委托符合規定資質的單位開展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四)對應當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未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的建設工程,發改、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核準批復、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施工圖時,對抗震設防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改部門不得辦理核準批復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及其結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范圍,經市級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委員會評審通過,并經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后,方可作為建設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設計單位應當按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和監理。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全過程負責。
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地震安全性評價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第九條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許可證書,其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等級上崗證書。
外省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持有中國地震局核發的甲級資格許可證書,并經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驗證,方可開展工作。
第十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05)》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承擔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接受價格、地震部門的監督。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經費,在工程前期費用中列支,項目確立后,列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書,或者超越許可證書范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規范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哆B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連政辦發〔2003〕150號)同時廢止。
附件: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暫行)
附件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暫行)
類型 |
建設工程名稱 |
交通運輸 |
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線上的特大橋。 2.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地鐵工程。 3.國際、國內重要的干線機場。 4.2萬噸以上的港口、碼頭。 |
能源水利 |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火力發電廠和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30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 2.海洋石油平臺;區域性輸油、輸氣管道。 3.大型水利樞紐;位于大、中型城市市區內或上游的Ⅰ級擋水壩(堤防);重要泄洪閘、節制閘(Ⅰ級)。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氣、供水、供熱主體工程。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1.高層建筑80米以上,以及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貿易、金融、商場、賓館等公共設施。省、市電力調度中心大樓。 2.鐵路干線上大型站的候車室和樞紐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廣播發射臺、省級廣播電視中心、200米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4.省、市中心長途電信樞紐建筑;郵政樞紐。 5.省、市、縣級中心醫院主體建筑。 6.6000座以上體育館(中心),大型展覽館,存放國家一、二級文物的博物(檔案)館。 |
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
1.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核廢料處理工程。 2.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污染物質的大中型實驗、檢驗和倉儲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劇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建筑。 3.大中型煉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纖等工程。 |
其他工程 |
1.重要軍事工程、各級人防指揮中心。 2.業主、建設單位或其他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