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6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12-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4〕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0日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審計監督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建設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資金建設的項目,但上述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市審計機關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各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有關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實際情況,依法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審計計劃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項目審批部門和各建設部門應當將制定和調整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項目批復抄送審計機關。
第八條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審計機關可以對設計、施工、勘察、監理、供貨、房屋征收、招標代理、代建等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所管轄的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根據審計計劃和項目進展情況,可以實行概(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結)算審計、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等方式。
跟蹤審計包括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跟蹤審計和關鍵環節跟蹤審計。
對關系國計民生和對地方經濟發展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在建設期間至少開展一次概(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內部審計為基礎,合理利用社會專業力量。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力量不足時,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
第十一條對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備選庫方式管理,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由審計機關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建立,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二條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優先從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向其購買審計服務。當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不能滿足審計要求時,相關單位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向社會公開選聘符合要求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審計。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社會中介機構選聘管理制度,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的監督、指導,確保審計結果合法、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開展內部審計,其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審核發現審計結果失實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另行組織審計。
第十五條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所派專業人員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應當結合審計時間、審計投入力量等因素通過書面協議確定。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及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所必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根據建設過程分為前期準備階段、建設施工階段和竣工階段。審計機關開展概(預)算執行審計、跟蹤審計時,應當根據項目計劃和項目建設情況,對項目建設全過程所有事項實施審計,必要時,也可以對部分階段部分事項實施審計。審計機關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建設單位已編制竣工決算報表的基礎上實施,對項目實施全面審計。
第十七條項目前期準備階段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履行情況;
(二)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情況;
(三)項目相關實施單位確定程序及合同簽訂情況;
(四)相關制度政策措施落實執行情況;
(五)建設資金籌集、管理與前期使用情況;
(六)土地利用及房屋征收情況;
(七)設計、施工、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代建等單位的資質和前期工作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施工階段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
(三)項目投資控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情況;
(四)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情況;
(五)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六)設計、施工、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代建等合同履行情況;
(七)與項目有關的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階段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項目專項工程驗收情況和竣工驗收情況;
(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三)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情況;
(六)資產交付使用情況;
(七)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
(九)投資績效評估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為反映投資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政策制度制訂和執行,可以對投資決策情況、政策執行情況、建設績效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前,應當組成審計組,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以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政府投資項目的法人單位或其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單位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單位處理、處罰。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具有約束力,應當作為建設資金撥付、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也可作為評價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的依據,作為政府投資決策及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實施概(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在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真實、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依法向有關部門通報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機關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單位及其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內部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