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21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09-15 |
標 題 | 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建設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3〕15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落實《連云港市2001-2010年文化建設規劃綱要》,促進我市文化建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設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1]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文化經濟政策。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建設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連云港市2001-2010年文化建設規劃綱要》,促進我市文化建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設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1]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文化經濟政策。
一、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音樂茶座、錄像廳、游戲廳、游樂場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網吧等娛樂業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稅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確保足額及時,列入目標考核。對不按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按2‰一天加收滯納金。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由市、縣財政按入庫數的20%專項上解。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市、縣建立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產和重點文化建設項目。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市級黨委機關報,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發行的報紙和刊物,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縣區(含縣、區)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其中市級的集中50%納入市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二)繼續對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及文物保護等文化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為安置文化事業單位富余人員而新辦的企業,符合勞服企業條件的,可享受“三免兩減半”等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支持文化設施建設
(一)把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統一規劃。城市規劃和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重點標志性建設項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藝術造型和裝飾費用。城市小區要安排配套的文化設施,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二)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應在選址、立項、征地、投入等方面給予優惠,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指標優先安排,有關稅費給予減免。
(三)對因城市(鎮)建設而拆遷的圖書館、文化館(站)、影劇院、新華書店、廣播電視臺(站)等文化設施,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劃就近重建,并妥善解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問題。
(四)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開發經營、租賃或出讓。對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由本單位用于生產經營性建設或改變用途的,在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途變更登記后,可減免3-5年的土地租金;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出讓,但需報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中,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和城市經營性房地產經營項目的,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出讓。土地出讓所得,依法繳納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以后,上交當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歸文化單位,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五)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要從每年的景區景點門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區的文物保護,專款專用。
(六)按照“電信、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的要求,將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納入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有關部門認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公司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七)各地在撤鄉并鎮中,對原鄉鎮文化站、廣播放大站等文化設施和設備應移交新的鄉鎮文化站、廣電站管理,并發揮原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一)2004年至2008年,重點扶持發展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業以及演藝業、藝術培訓業、文化旅游業,支持發展文化娛樂業,繁榮文化市場,加快形成以文化重點產業為主導、相關產業聯動發展的文化產業體系,以本市豐富的自然人文資源為依托的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機制。通過政策扶持、資產重組和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增強文化產業的競爭力,使之成為我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二)加快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步伐。文化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轉制的,原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財政撥款3年內不減。
(三)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允許和鼓勵文化品牌、創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四)鼓勵文化單位盤活現有資產,通過資產重組,吸納社會投資,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新辦文化企業,其營業稅5年內由財政按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納入市縣兩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五)支持文化單位加快科技進步,促進文化產業升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單位的電子設備年折舊率可達到20%,其技術開發費可在成本中按實列支。其他文化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六)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放寬文化市場準入條件。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設施建設、文化技術裝備更新以及文化產業的經營管理。積極擴大文化產業利用外資和社會資本的渠道和領域。個人、企業、社會團體參與興辦文化企業,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從業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一視同仁。
(七)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區、部門、所有制界限,促進各種文化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實現優勢互補。
五、增加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2004年至2008年,各級政府每年對文化事業撥款的增長幅度要高于當年財政預算增長幅度的1-2個百分點。
(二)從2004年起,按照《江蘇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十五”期間宣傳文化單位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3]3號)規定,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2003年財政實際撥付數為基數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礎上遞增6%,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財政要繼續在預算中安排部分經費,充實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三)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科技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等方面的撥款。2004年至2008年,市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市文化專項經費100萬元,重點用于藝術創作、演出、精品生產、市屬藝術院團補助等;每年安排圖書購置經費50萬元,市博物館文物征集費20萬元,市社會科學發展和規劃經費15萬元,市文聯創作補助經費20萬元,市級文物維修保護、重點文物基礎設施建設經費50萬元。各縣區要相應作出適當安排。
(四)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和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市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專項經費10萬元,用于開展“掃黃、打非”和文化市場管理。
六、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一)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和省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鼓勵企業以“文企聯姻”等方式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和資助。
(二)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對境外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
(四)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七、切實加強文化建設資金管理
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文化經濟政策。宣傳文化部門要堅持勤儉辦文化事業,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發展藝術生產力和促進文化事業繁榮上,努力提高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發揮文化經濟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統籌安排,保證重點,集中力量辦大事??h區之間、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鼓勵共建,資源共享,提高投資效益,防止重復建設。要積極推行文化事業單位撥款制度改革,逐步實行按項目撥款或以獎代撥。宣傳文化機構要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兩個效益的有機統一。接受的捐贈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活動。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項文化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