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1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1-22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14〕1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燃放“孔明燈”不但對城鄉各類設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云臺山森林防火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14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孔明燈(又名心愿燈、天燈),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可升空至千米以上,屬于高空明火飛行物。燃放孔明燈不但對城鄉各類設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云臺山森林防火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14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范圍內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孔明燈。廣大市民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動員市民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各級教育部門、各學校要教育學生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
二、對非法生產、銷售孔明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占用城市道路銷售孔明燈的,城管執法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因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不服從管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安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廣大市民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應及時向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監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