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0-0014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0-12-31 |
標 題 | 關于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0〕20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一是加強協調配合,提供相關信息;二是共建交換平臺,實行信息共享;三是強化督查考核,嚴格實施獎懲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稅源控管,增加財政收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綜合治理稅收征管環境,充分發揮國家稅務、地方稅務兩個部門的職能作用,大力推進依法治稅,根據《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2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貫徹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09〕71號)精神,現就加強國家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調配合,提供相關信息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并向市國家稅務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地稅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分縣區地方稅收收入入庫情況、福利企業五險繳費信息;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所得稅在國稅征管的營業稅企業申報稅款情況。
(二)海關。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出口企業注冊登記信息。
(三)商務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外資企業增資信息、股權變更信息、引進技術信息。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
(五)供電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工業企業(含個體)用電信息。
(六)供水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工業企業(含個體)用水信息。
(七)供氣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工業企業(含個體)用氣信息。
(八)統計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連云港市統計月報、億元以上在手工業投資項目跟蹤表。
(九)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提供分縣區一般預算收入情況表,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財政補貼資金情況表。
(十)公安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電動車登記情況。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半年終了后20日內提供醫藥零售企業(含個體工商業戶)刷卡信息。
(十二)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二、共建交換平臺,實行信息共享
市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要求,共同建設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臺,不斷完善平臺各項功能,為涉稅數據信息交換提供技術支撐。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準確、及時地向市國稅、地稅部門提供各項涉稅信息。各協稅責任部門要明確涉稅信息數據采集、傳遞的職能處室和具體經辦人,并做好信息報送工作。信息交換平臺采集的涉稅信息應共享,但共享的涉稅信息僅用于服務稅收征管工作,國稅、地稅部門應嚴格保密。
三、強化督查考核,嚴格實施獎懲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協稅職責的情況納入市目標考評內容,主要內容為: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向國稅、地稅部門傳遞涉稅信息情況;國稅、地稅部門落實稅收征管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等。市政府每年對完成任務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完不成任務或控管不力、造成稅款流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