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5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18 |
標 題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8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建設局《連云港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建設局《連云港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連云港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辦法
(市建設局 2003年10月)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地開展我市城市供水計量到戶的實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計量到戶,是指城市一戶家庭安裝一只貿易結算計量水表,貿易結算計量水表安裝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業向用戶計量收費。
第三條 凡我市市區建成區內(以下簡稱城區)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開展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建設和改造工作。
第四條 城區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須按城市供水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給水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經審查后進行施工或改造;戶表工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業方可接水。
城區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計量到戶工程費用計入住宅建設成本。
第五條 城區已建住宅供水計量到戶改造,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城市供水企業結合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按年度改造計劃實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六條 城區已建住宅供水計量到戶改造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部分費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城區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業按年度計劃實施供水計量到戶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暫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設施的住宅,維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變,城市供水企業向其實行躉售水價,躉售差價由城市供水企業與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協商議定。
城區高層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壓力凡超出國家規范規定的城市供水壓力標準的,其二次供水費用,由用戶合理、公平分攤。
第八條 城區內凡已供水計量到戶的居民用戶,經驗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業向用戶計量收費。
對供水計量到戶改造完畢或辦理完改造手續一個月后的城區居民用戶,城市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戶,并按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量收費。
對城區供水計量到戶改造實施計劃范圍內拒不愿意進行改造的用戶,維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變。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工程的有關技術、安裝、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規范嚴格操作。
第十條 城區已建住宅供水計量到戶改造,其改造終點為新裝管線進住宅內墻后與原有管線的最近點碰接為止。
第十一條 實施改造計劃前,由城市供水企業與申請改造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
對所在區域按改造計劃整片改造時不愿改裝而結束后又申請改裝的住戶,按實際成本收取改裝費用。實際成本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 對個別確實無法實施改造的城區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業與住戶共同協商確定供水方式,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貿易結算計量水表應當采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檢定部門檢定合格的產品。鼓勵采用具有先進性的、技術成熟的、多種形式的新型貿易結算計量水表。應當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用優質貿易結算計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屬設施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和產品。
第十四條 在改造過程中,如管道及附屬設施暴露在外,改造實施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防凍措施。
第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居民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計量到戶的建設和改造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提供優質服務,進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對于成套住宅戶內施工方案及水管進戶穿墻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預先征詢住戶意見,并盡可能滿足住戶的要求。
第十七條 凡城區供水計量到戶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區建設、管理、交通等事項,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城市供水企業施工時造成原有設施損壞的按原狀恢復。
第十八條 凡持有市民政部門頒發的《連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總工會《特困職工證》并在供水計量到戶實施計劃范圍內的用戶,其生活用水計量到戶改造費用一律免收。
第十九條 各縣建成區城市供水計量到戶工作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建設局、市物價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