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6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20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9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市政配套費)、城市土地資產經營收益和市政公用設施轉讓收益的管理,籌措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參照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和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進一步規范市政配套費征收辦法
1.完善收費辦法。市建設局會同市法制辦,對涉及減免市政配套費的文件和會議紀要進行清理,已經過期和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文件和會議紀要應予廢止;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法制辦研究制訂新的市政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市政配套費征收標準、減免政策和管理辦法。
2.嚴把收費關口。市建設局憑市政配套費繳費憑證等證件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房管局憑市物價局核批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批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市政配套費繳費憑證等證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凡未經批準,不交市政配套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建設局按規定處理,追交應收市政配套費用。
3.規范減免程序。根據建設項目及出資性質等情況,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嚴格執行市政配套費減免政策。凡是申請減免建設項目市政配套費用的,須經市建設局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凡建設單位未按批準的規劃方案實施,又不按規劃要求糾正的,取消其享受的市政配套費優惠政策,減免的市政配套費用由市建設局負責追回。以房代路(沖減市政配套費)項目須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進一步規范城市土地資產經營程序
4.市政重點建設項目(路橋廣場建設和水環境建設項目等)可采取與一定量近期有開發價值的注入土地相掛鉤的辦法,用于投資主體融資和解決建設資金不足問題。
5.市政重點建設項目掛鉤的土地,由投資主體負責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房屋拆遷或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將毛地拆成凈地或將生地變成熟地。
6.完成拆遷或前期開發的國有土地(凈地或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土地有形交易市場,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采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7.土地出讓凈收益由市財政局按以下原則分配:凈收益的80%部分為政府收益,作為市政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凈收益的20%部分,作為投資主體專項發展資金。
三、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設施轉讓管理
8.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轉讓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建城[2002]272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0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積極穩妥地進行。
9.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市政公用事業國有資產的股權轉讓實施方案,經市體改辦、國資辦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資金管理
10.征收的市政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由市財政局(市國資辦)負責監管。市政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必須全額存入財政專戶。
11.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用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征收的市政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投資主體年度在建項目建設資金或償還投資主體建設項目貸款。
12.征收的市政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撥付使用。
13.征收的市政配套費、土地出讓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由市審計局納入年度審計計劃。
14.市建設局負責編制市政配套費年度收繳計劃和使用計劃,市政重點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益使用計劃,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的使用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政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轉讓收益的使用情況,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向市政府報月報表和季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