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46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10-0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6〕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規范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進一步增強失信懲戒機制作用,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連云港市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進一步增強失信懲戒機制作用,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社會公示是指將本市范圍內經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向社會公示的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市級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相關媒介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建立黑名單社會公示會商協調機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黑名單公示涉及的信息溝通、問題會辦和工作推進等方面事項。
第四條 黑名單信息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有關單位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向社會公示的黑名單。
(二)各縣區信用管理部門歸集和推送的黑名單。
(三)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黑名單。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負責制定本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分類規范,主動向社會公開并報市信用辦備案,如有上位文件規范的,按照上位文件執行。認定單位應將嚴重失信信息送達失信主體,并做好異議排除等工作。各地、市各有關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上月度黑名單,特殊情況不受此時間限制。
第六條 市信用辦負責將黑名單信息定期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同時通過誠信連云港網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黑名單主要公示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信息: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姓名;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證部分號碼。
(二)主要失信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或者法院判決的主要內容。
(四)認定單位名稱。
第八條 黑名單公示應當及時客觀、準確公正,不得披露企業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公示有效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對公示信息存有異議的,可向認定單位提出異議申請,由認定單位復核、處理。認定單位復核后認為異議屬實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市信用辦,并在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復核結果。
第十條 被公示黑名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刪除:
(一)有效期已滿的。
(二)按規定可撤銷公示的。
(三)異議經復核屬實的。
第十一條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黑名單社會公示工作。市信用辦負責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