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1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2-1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4〕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規范性文件,發布重要的決定和命令;
(二)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政府編制的其他規劃、計劃;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重大事項;
(四)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直接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五)制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措施;
(六)調整城市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事業收費標準;
(七)應當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內部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六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知情查閱。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決策制,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協助市長決策。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決策提出
第九條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轄縣(區)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其他機關、民主黨派或者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其他公民。
第十條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策建議書,包括背景情況、現狀及問題、建議決策理由、建議措施、預期目標等內容;
(二)法律依據;
(三)調研報告或者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確立,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轄縣(區)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合理決策建議,由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第十二條 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副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決策事項,由市長指定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的,可以指定牽頭承辦單位。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評測等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并就社會穩定、環境影響、經濟效益等內容進行重點評估。
第十六條 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進行,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章 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聽取意見制度。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擬定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的影響范圍、程度等,采取座談、協商、咨詢、評估、論證、調查、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等相關單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
第二十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征詢市人大、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市政府可根據決策需要建立完善咨詢論證專家庫。涉及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政府公報、市內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決策方案向社會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聽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聽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經公示后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四條 組織聽證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有關規定進行,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應當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
第二十五條 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代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具體程序,按照《連云港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暫行辦法》(連政發〔2009〕58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聽證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審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提交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三)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應急預案;
(四)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五)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實行專家咨詢論證或者聽證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和聽證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決定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調研或進一步征求意見;
(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三十一條 成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團,面向社會各界聘請法律專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論證。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對特別疑難、復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邀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咨詢論證。合法性咨詢論證意見作為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 集體決定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決定制度。重大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必要時由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民主集中、集體議事的原則,在充分發揚民主、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的具體程序,按照《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連政發〔2011〕96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逐步推行市民代表旁聽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咨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人民團體等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長根據會議審議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請同級黨委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由市長指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的,可以指定牽頭執行單位。
第三十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政府公報、市內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評價制度
第四十條 建立相關部門評估、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作出綜合評價。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適時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自評。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適時牽頭組織監察、財政、審計、法制等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
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
第四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可以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分析評估等方式進行,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實施情況后評價主要圍繞下列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預期目標的切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決策實施的資金使用情況;
(三)決策實施帶來的相關風險及負面影響;
(四)決策實施的主要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建議等。
第四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完成后,應當提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調整決策的建議,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市政府。
經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需要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按照本規定提請市政府作出決定。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責相當、公正公平、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一)決策事實及相關報告嚴重失實的;
(二)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的;
(四)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絕、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一般行政決策,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