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1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6-1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5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連云港市非生產許可證小化肥
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鞏固我市的小化肥專項整治成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樹立連云港市的良好形象,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小化肥生產、銷售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小化肥企業是指所有顆粒硫酸鎂(硫鎂肥)、硫鈣肥、硝鎂肥、農用硫酸鉀、用作化肥原料的顆粒粘土、酸性土壤改良劑等非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小化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小化肥企業)。
第三條 發展小化肥項目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生產力布局。
第四條 小化肥企業的生產廠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應當集中在規劃的化工區中生產,遠離居民區、學校、醫院,不得影響城市生態環境以及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嚴禁改變居住用房性質,從事小化肥的生產活動。
第五條 小化肥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企業在工商注冊登記前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企業投產前必須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六條 小化肥企業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得生產。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操作耗能設備。
第七條 對小化肥企業試行開業審查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凡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不能保證生產出合格產品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產并限期整頓。小化肥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基本生產條件。
(一)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到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嚴禁無標生產。標準應當有利于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標準應當對產品顆粒大小、形狀、顏色情況進行限制,不得外加著色劑染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標準規定要求。
(二)具備布局合理、經過考核驗收合格的化驗室,配備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儀器及試劑,其中計量儀器應當經過計量檢定,并在有效期內使用;根據企業規模,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經市級以上質檢機構培訓合格的質檢員,實行質檢員持證上崗制度。
(三)制定明確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質量獎懲制度、計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和相應的考核辦法。生產中應當有正式的計算書和下料通知單,按照原料檢驗結果計算投料。
(四)具有配料計量設備、混合設備、成品包裝設備、成品包裝計量設備、粉碎機、產品檢驗設備等。
(五)具有300m2以上的硬底化(水泥地面)場地,原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面積均應當不小于100m2。
第八條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不能提供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評價報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不予核發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不予標準備案;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環境評價和整改,否則,必須終止有關產品的生產,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注銷已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九條小化肥企業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禁在銷售過程倒換包裝,如有違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格處罰。制假售假行為一經查實,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企業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者,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其名義注冊個人獨資企業,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觸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小化肥產品外包裝必須符合GB8569的規定;肥料標識必須符合GB18382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真實的產品名稱、主要成份和含量、適用地區和土壤、廠名、廠址等內容;對含氯的產品,必須作出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用醒目字體標明忌氯植物禁用;包裝袋內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十一條小化肥產品銷往外地的,必須向運輸部門提供真實的營業執照、銷售合同、經辦人身份證、產品合格證原件備查,由運輸部門根據公布的企業名單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留復印件存檔。對為制假售假提供場地、設備、倉儲、運輸、資金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從嚴從快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