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36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7-06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7〕13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連云港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貢獻、在市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和影響的市外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和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
第三條 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員,可授予連云港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投資數額較大,或投資項目科技含量較高,并產生顯著效益的;
(二)熱心為本市發展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無償捐款贈物數額較大的;
(三)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作出較大貢獻的;
(四)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發展經濟、科技、文化等交流合作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五)對本市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組織推薦榮譽市民應當在事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向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二)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屬外國人或外籍華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報;屬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申報;屬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的,向市港澳事務辦公室申報;屬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申報。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僑務、港澳事務工作機構按程序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并頒發證書。
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
第六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口岸時,憑榮譽市民證,各檢查、檢驗單位給予優先辦理手續等方便;
(二)應邀參加本市重大慶典活動;
(三)在本市停留期間,憑榮譽市民證,由有關部門在食宿、交通、參觀、考察、就醫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條 榮譽市民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原推薦申報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除名。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和實施。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榮譽市民跟蹤服務工作,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與榮譽市民聯系的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