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5-18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9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城市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綜合整治,營造整潔、清新、靚麗、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連云港市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就限期拆除市區范圍內各類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后立即自行拆除。
二、各類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后,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場地,并加強日常管理。
三、對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并實施處罰。
四、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城市出入口道路兩側、風景區周邊區域和通往景區道路兩側等地段的管理單位和業主單位,要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采取長效管理措施嚴防亂搭亂建行為。對監督管理不力或袒護違法行為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對違法建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舉報電話:5487110),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要立即依法予以處理。對暴力抗拒、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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