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6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9-1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6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貫徹“雙百”方針,以優秀的科學研究成果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為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作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兩個方面的學術專著、編著、譯著、高校教材、普及讀物、論文、調研報告以及咨詢報告等。
第三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每兩年開展一次評獎工作。
第四條 評獎工作由市政府批準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負責實施。市評委會由有代表性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組成。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哲學社會科學聯合會,具體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凡本市個人或集體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申報參加評獎。本市同外市人員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須是本市作者主編或超過50%以上的篇幅屬本市作者所撰寫的成果,方可參評全書,否則只評選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擔且能獨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條 參加評選的成果,必須是在規定的時限內公開發表的成果,但調研報告、咨詢報告等不宜公開發表的也可以參評。
第七條 在同一次評獎中,一個作者可申報多項成果,但限于評獎數額,每個作者只能評選一項,如另有與他人合作的,可再評選一項。
第八條 參加評選的成果,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思想觀點,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有良好的社會效益,有些成果還應當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九條 獎項分為三個等級和一個單項獎,其標準是:
一等獎: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在全國核心期刊發表或國內出版社公開出版的對某一學科的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成果,或對解決某項重要問題有較高應用價值,得到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肯定評價的成果,或對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有較大作用的普及讀物。
二等獎: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在公開發行的期刊發表或國內出版社公開出版的,在理論上作出正確、富有新意的闡述的成果,或對解決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學性又受讀者歡迎的普及讀物。
三等獎:在市內有一定影響,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在市級以上研討會交流,理論闡述正確,觀點有新意的成果,或對解決實際問題有參考價值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學性又受讀者歡迎的普及讀物。
應用精品獎:對黨委和政府的決策具有重要價值,被采納吸收并在實際工作中產生良好效益的應用型研究成果。
第十條 每次頒獎數額控制在100項以內,其中一等獎10項,二等獎20項,三等獎60項,應用精品獎10項。獲獎項目在報市政府批準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市評委會裁決;如無異議,報市政府批準頒獎。
第十一條 對評選出的一、二、三等獎和應用精品獎的優秀成果,由市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每次頒獎的獎金額,一等獎為2000元,二等獎為1000元,三等獎為500元,應用精品獎為1000元。
第十二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的數額保持相對穩定,獎金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相應調整。調整前,由市評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評獎資金和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納入評獎年度的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如屬作者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一經查實,則撤銷其獲獎資格,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 凡具備申報條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評委會辦公室申報。為便于作者就近申報,市評委會辦公室可在各縣(區)社科聯設立申報點。
第十五條 申報需填寫市評委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的《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申報表》,同時提交一式兩份參加評選的成果(其中必須有一份為原件)以及證明該項成果學術價值、社會影響和實際效益等情況的材料。
第十六條 評審成果按初評、終評兩個程序進行。按學科組織若干評審組,負責對申報的成果進行初評工作;市評委會在初評基礎上負責終評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必須堅持標準,注重質量,寧缺勿濫。
第十八條 評審堅持公正、公平原則,初評和終評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超過半數有效。有成果申報的作者不參加各級評審組織。評審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查實后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