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500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06-12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17〕6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優化,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優化,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 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通告如下:
一、下列區域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1.海岸線、張圩河路、燒香支河、燒香河、242省道、S73東疏港高速、連霍高速、沈海高速、魯蘭河、薔薇河、臨洪河合圍區域。
2.連島。
3.242省道、朱稽副河、懷仁路、朱稽河、沈海高速合圍區域。
二、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等實際,我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Ⅱ類(較嚴)”類別,具體為: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四、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的生物質燃料必須為成型燃料,并且必須使用專用鍋爐、配置高效除塵設施。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的鍋爐,應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發〔2016〕47號)要求及我市工作計劃進行整治,在2019年底前,35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全部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6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全部實現超低排放,其他鍋爐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發生廢氣擾民現象。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工商、質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公安、規劃、環保、建設、城管、交通、農業、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各地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電、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本通告自2017年7月12日起實施。2011年5月6日發布的《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連政發〔2011〕66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