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16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11-19 |
標 題 | 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2〕1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充分發揮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的作用,促進中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省經信委《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政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的作用,促進中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省經信委《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政許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蘇經信擔保〔2012〕449號)及《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蘇經信擔保〔2012〕450號)精神,現就促進全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以推進中小微企業更好更快發展為中心,圍繞緩解全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在全市構建起能夠提供信用增級、滿足企業融資發展需求、有效分擔和分散金融風險、推動銀行等債權人穩健安全運營的融資性信用擔保體系。逐步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動態監管制度,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政策扶持和激勵機制,促進擔保行業規范運作和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政府引導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扶持發展與規范化運營相結合。大力發展各類擔保公司,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改進擔保服務。加強制度監管,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制,推動擔保公司規范健康發展。行業自律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加強擔保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業務流程和風險防控制度,努力構建高效、靈活、優質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平臺,促進全市中小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三)工作目標。在全市構建起以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國有控股擔保公司為龍頭,以商業性擔保公司為主體,以專業性擔保公司為補充的能夠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融資信用擔保體系。全市力爭三年內擔保資金達到30億元以上,形成200億元以上的擔保能力。擔保總額達到全市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的10%以上,為全市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
二、重點任務
(四)嚴格把好擔保公司準入關。嚴格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省經信委《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政許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蘇經信擔保〔2012〕449號)要求,對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退出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材料真實性。監管部門在初審審核需要函證的有關信息時,工商、稅務及相關金融機構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并提供準確真實的信息資料。要保持擔保公司運營的穩健性和連續性,限制投機性的大比例股權轉讓。引導擔保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構建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依法合規經營。
(五)規范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全市擔保公司運營,維護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市場秩序,督促擔保公司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對擾亂市場秩序的擔保公司進行勸勉和監管談話,并發給限期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將取消其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通報各家金融機構。
(六)規范擔保公司財務核算制度。財政部門要督促擔保公司健全各項財務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提高業務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控制擔保風險;完善對被擔保企業的事前評價、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處置機制。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嚴格遵守經營規則及相關指標要求。
(七)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為促進我市擔保公司做大做強,更好地發揮擔保公司在中小微企業融資中的橋梁作用,市級財政要根據全市擔保行業發展狀況,適當提高融資性擔保專項資金基數。今后,市級財政應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支持全市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給予適當補助。該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區也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扶持擔保體系建設。
(八)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擔保公司增大業務量,對符合國家免征營業稅的擔保公司,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將會同市地稅局按照工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精神,組織上報審批材料,推動更多的優質擔保公司享受免稅優惠。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擔保公司爭取和落實國家、省有關扶持政策,減輕擔保公司稅收負擔,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寬松的經營環境。
(九)降低擔保公司業務經營成本。在辦理產權方面,擔保公司享有與金融機構同等待遇,國土、工商、房產、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應給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擔保公司在反擔保和代償時涉及的房地產、車輛設備、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和過戶等有關收費,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10〕9號)中金融機構相同待遇執行,文件中未提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低限收取。其它任何單位、組織未經監管部門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擔保公司的費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除外),切實減輕擔保公司的運營負擔。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時不得提出法律、法規和合作業務以外的增加擔保公司運營成本的條件。
(十)推動擔保行業做大做強。積極探索和鼓勵資本金較小的擔保公司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并購、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優勢互補,促進擔保公司做強做大。鼓勵發展企業間互助性的行業型擔保公司,逐步形成各類擔保公司相互補充、平等競爭的擔保體系。建立健全擔保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整合和淘汰一批資本金規模小、風險管理能力弱、違規開展擔保業務、風險資產過大、長期停業或半停業的擔保公司。
(十一)發揮融資性擔保行業協會紐帶作用。各級協會應及時傳達政府對擔保公司的有關優惠政策和管理要求,積極反饋擔保公司對政府的訴求,確保政府與擔保公司之間的信息暢通。加強行業內部信息的交流和溝通,加大惡意騙貸、騙保信息的通報力度,提高各擔保公司防范意識,降低擔保業務風險。
(十二)強化擔保公司與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要聯合組織市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融資性擔保風險教育,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每年定期對擔保公司進行風險案例教育,增強風險意識,引導規范經營。
(十三)加強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誠信合作。雙方在相互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銀行可以根據擔保公司提供的經營情況和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的信用評級結果,與擔保公司簽訂銀保合作協議,確定擔保放大倍數。銀保合作協議簽訂后,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要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依法履行協議內容,積極支持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和市財政局要定期進行檢查通報,指導和督促銀保雙方切實履行協議。市有關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信息查詢程序,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要對擔保公司公開,提供與客戶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
(十四)創新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方式。合作雙方要不斷拓展合作領域,發揮各自優勢,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微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擔保公司應與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及時通報受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受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擔保公司的資本、信用和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對具備較高信用等級、業務開展良好的骨干擔保公司,要適當提高擔保放大倍數。對擔保公司擔保的中小微企業項目,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風險溢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信用等級較高的擔保公司,為有市場、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擔保項目,金融機構要減少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給予利率下浮優惠政策。
(十五)提高業務運營水平。引導擔保公司根據中小微企業發展實際需要,不斷擴大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探索信用保證擔保,解決初創型、科技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抵押物不足的問題。積極探索存單、知識產權、商標、倉儲、債權、股權等動產質押擔保和直接融資擔保等業務。合理科學安排業務結構,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實現規模促效益、效益促規范的良性循環。
(十六)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對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政策知識和業務常識培訓,認真核準任職資格,切實提高實際履職能力。扎實開展多種形式的從業人員的專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合規經營意識和業務開展能力。健全行業集中學習、公司自主學習和員工自我學習相結合的培訓機制。開展優秀擔保業務團隊和擔保業務標兵評選活動,增強從業人員在研究開發、業務創新、防控風險等方面的積極性。積極吸引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加入到擔保行業。
(十七)營造爭先創優發展氛圍。引導擔保公司規范運作,增強品牌意識,更好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與市各相關部門要在全市擔保公司中積極開展星級評定活動,對申報星級的擔保公司經網上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布和頒發星級標志及星級證書。對獲得星級標志及星級證書的擔保公司,在申報各級各項專項資金、免征營業稅時優先安排,并建議金融機構在合作時優先考慮。市宣傳部門要會同市監管部門通過各種媒體積極宣傳優質擔保公司,增強行業榮譽感和職業責任感。
三、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為確保全市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經信、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財政、工商、司法、國土、房產、稅務、金融辦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傳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安排部署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決議事項;監察調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定期通報、重大事項通報和擔保信息統計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擔保公司的部門聯動監管制度。建立全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不定期溝通信息和定期召開融資性擔保行業運行形勢分析會,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質量和規模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大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時提醒相關擔保公司和合作銀行,降低風險水平,防范金融風險。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負責全市擔保公司行政許可的初審上報和日常監管工作,加強擔保公司相關政策的落實和業務指導;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要加強擔保公司的資信評級工作,積極推動銀保誠信合作,建立和完善擔保公司的征信管理體系和風險分擔機制;銀監部門要促進金融機構與有資質的擔保公司合規、審慎開展業務合作,定期統計、匯總、分析擔保貸款的質量,做好銀保合作業務的政策引導和信息溝通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擔保公司的財務核算辦法,做好財政扶持擔保公司發展政策的落實和財政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工商部門要做好擔保公司的注冊登記和年檢工作,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供擔保公司違法違規情況;稅務部門要做好國家對擔保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金融辦要承擔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目標考核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據擔保公司當年累計擔保金額、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代償、小微企業擔保金額等指標和社會效益對擔保公司進行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申報各級政策扶持項目的依據。目標考核辦法由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負責制定實施,并組成聯合考核組,每年對全市擔保公司進行考核,作為許可經營年檢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一)加強日常監管。由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和連云港工商局配合,嚴格按照省經信委《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蘇經信擔保〔2012〕450號)精神,做好全市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重點監管擔保公司的基礎管理、業務經營、資金使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員資質等方面的合規性。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