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11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2-0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推進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和《江蘇省省屬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推進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和《江蘇省省屬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監事會由市國資委派出,對市國資委負責,代表市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重點,著力強化對企業當期和事中監督。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兩名專職監事和兩名職工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可以同時擔任1至3家監事會相應職務,但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第六條 監事會主席為副處職崗位、專職,由市委提名,市政府任命,市國資委派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恪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自律,自覺履行職責;
(二)具有勝任崗位所必需的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熟悉財經知識、法律法規和宏觀經濟政策,具有獨立開展監督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專職監事由科級公務員擔任,市國資委派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自律,自覺履行職責;
(二)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宏觀經濟等方面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和獨立開展工作能力。
第八條 職工監事由企業按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職工監事。
第九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及經營管理活動有關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實施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糾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調整或罷免建議;
(六)監事會可以延伸監督檢查企業所屬全資子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情況,也可監督檢查控股子公司相應內容;
(七)監事會列席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會議,并可以對相關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八)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監事會實行主席負責制,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簽署監事會決議、監督檢查報告、各類專項報告和重要文件,并對決議和報告承擔領導責任;
(四)代表監事會與派駐企業負責人溝通監督檢查情況,要求和督促企業整改存在問題;
(五)代表監事會向市國資委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專職監事在監事會主席領導下開展工作,必要時可以獨立向市國資委報告企業運行中重大問題。專職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監事會主席做好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二)列席企業有關會議,對相關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行使監事表決權,執行監事會決議;
(四)收集、整理、分析派駐企業各類監督信息,關注其主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問題整改;
(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對派駐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六)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職工監事依法履職,與專職監事協同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及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監事會中任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由市國資委負責管理和考核,通過建立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和履職效率,健全監事會責任倒查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監事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撥付,納入市國資委部門預算管理,由市國資委統一列支。
第十五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檢查:監事會通過查閱資料、參加會議、實地調研、聽取職工意見,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會議,監督檢查企業日常運營情況。
(二)專項監督檢查:以企業三重一大所涉及重大經營決策、資產變動、投資融資、對外擔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作為監督檢查重點,發現可能或已經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以及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監事會應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年度監督檢查:根據市國資委安排,每年對企業上年度經營管理情況實施年度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監事會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或其他監督檢查時,可根據需要聘請中介機構或聯合企業內部審計等部門協助工作。
第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監督檢查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具體實施方案,并在實施監督檢查5個工作日前,向企業送達監督檢查通知書。
第十八條 監事會在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由檢查人員簽字,作為監督檢查報告附件;向企業和個人調查核對檢查事項時,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九條 監事會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或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應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成員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或做出重要貢獻的,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形成日常監督檢查報告、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和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日常監督檢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運營情況,檢查的范圍、事項和內容,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涉及單位和人員、事項所產生的后果,以及監事會對問題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涉及違反法律法規事項的應附有相關證明或說明材料。情況緊急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再補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在年度結束后,應當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情況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重點關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和企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對監督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在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報告由監事會主席簽署。日常監督檢查報告按照市國資委具體要求按時上報;專項監督檢查報告一事一報,應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國資委;年度監督檢查報告一企一報,應于次年4月底前上報市國資委。
第二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企業予以關注的事項,監事會應視情況適時與企業交換意見,或直接報告市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采取口頭提示、座談會、簽發監事會專用函、約談企業領導人員等形式與企業交換意見,就有關問題和事項對企業提出提示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對需要企業糾正、整改的問題及關注的事項,可以通過監事會專用函形式反饋企業,也可以提請市國資委向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企業整改。
第三十條 企業對整改通知書提出的問題,應在規定時限內制定整改方案,經監事會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備案;監事會督促企業整改落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國資委反饋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所反映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市國資委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負責人履職評價。
第三十二條 企業董事會、經理層應當依法支持和配合監事會開展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并在工作流程上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落實。
(一)建立監事會列席企業有關會議制度。企業應當通知監事會成員參加或列席的會議包括:黨委會議,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三重一大決策會議,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重要會議。企業至少在召開會議5日前將會議通知、相關文件及資料送達監事會;
(二)建立重大事項溝通制度。企業的戰略規劃、全面預算、資本運作、財務會計,以及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會議、重要合同、關聯交易等有關情況事先與監事會溝通,并真實、及時地向監事會提供有關資料;
(三)完善資料、文件和信息共享制度。企業印發的與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有關的各類文件應抄送或復送監事會,企業的系統需向監事會開放(保密事項按規定辦理);
(四)監事會在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企業應在人員、車輛、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支持職工監事履行工作職責。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不少于一次。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市國資委指定或監事會主席委托的專職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形成的有關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決議文件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 建立監事會履職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監事會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履職情況和監事會逐戶向市政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一事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建立監事會業務培訓機制。加強監事任職培訓和在崗培訓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監事會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 建立監事會檔案管理機制。監事會檔案包括工作檔案和業務資料,工作檔案實行集中管理,按年歸檔;業務資料實行分頭保管,離任移交。
第三十九條 建立企業內部監督指導機制。加強監事會對企業內部監督指導職能,完善監事會與企業內設監督部門融合共促工作機制。不斷提升監事會和企業審計工作力度,強化監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責任,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四十條 建立監督檢查協同機制。通過有效整合出資人監管、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等方式,創新監督檢查工作方法,提高監督檢查效能,實現監督檢查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八項規定和監事會工作六要六不行為規范,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自覺接受企業干部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所設監事會,可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