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35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6-2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7〕1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連云港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和《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6]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政府非稅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共同批準的,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主要指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域使用金,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主要指憑借國有資產取得的經營收益。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指憑借國有資本投入取得的收入。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七)罰沒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執行處罰的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折價收入,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罰款、罰金、沒收違法所得、追繳非法收入、沒收財產和非法財物的變價收入等。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指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集中所屬事業單位收入。
(十)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收支計劃,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七條 非稅收入征繳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專戶)”的征繳方式。具體分為直接解繳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以直接解繳方式為主。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財政部門應與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簽訂代理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征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應當將委托協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該征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并不得轉委托。
第九條 執收單位對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任何單位或個人既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超范圍、超標準收費;也無權擅自緩征、減征和免征政府非稅收入。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征、減征或免征非稅收入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前款規定的緩征、減征、免征,只適用于本級的非稅收入。
第十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將有關款項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或受委托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或受委托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一條 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先到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返還繳款義務人。
經依法確認為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間、程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計劃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征繳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并及時與代收銀行、財政部門核對。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執收單位應當加強協調,采取措施降低非稅收入征收成本,改進征收方式,方便繳款義務人繳款。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應納入預算并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其余的非稅收入,近期仍繳入財政專戶,在條件成熟時,將所有非稅收入從現行的分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方式逐步過渡到全部直接上繳國庫的方式。
第十五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六條 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統一管理,財政部門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的統籌安排。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保管、發放、繳銷和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不按規定出具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可向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除省財政廳確定的非稅收入票據定點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檢查和監督,加強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劃解、核算等工作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據有關法規作出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將所收款項及時、足額繳入非稅收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
(五)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 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規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印制、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并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違反有關規定,借故占用財政資金或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代理協議,由代理銀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代理資格,并由人民銀行依據相關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