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1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9-0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8〕9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殘聯《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蘇民保〔2007〕12號、蘇財社〔2007〕127號)精神,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以下簡稱生活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分級運作、屬地管理,個人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生活救助由市(區)民政、財政、衛生和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區生活救助的指導工作;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救助審批管理工作。
市殘聯負責市區重殘人員審批發證工作;區殘聯負責協助市殘聯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殘人員審批發證工作。
市衛生部門配合市殘聯做好市區重殘人員殘疾等級鑒定工作;區衛生部門負責協助市衛生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殘人員殘疾等級鑒定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生活救助資金籌集、下撥和監管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生活救助資金籌集、監管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 申請生活救助的重殘人員須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籍,無固定收入(本人月收入低于低保標準2倍)且其家庭無固定生活來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標準2倍)、不符合市區低保條件,持有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下列殘疾之一的重度殘疾人員: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智力殘疾,一級、二級精神殘疾,一級、二級盲視力。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殘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間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
(四)參與盜竊、搶劫、破壞公共設施和擾亂社會秩序等活動的;
(五)參與組織各種形式賭博、賣淫、嫖娼、吸(販)毒活動的;
(六)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六條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按照城鄉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救助金。
第七條 申請救助、受理、審核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生活救助條件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居(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2.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 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張。
(二)受理。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進行初審,填寫《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審批表》,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天。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7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初審材料7日內審核完畢,并報所在區民政部門。
(四)審批。區民政部門自接到審核材料7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發放表》提供給本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對救助對象及其家庭經濟收入的核定,依據各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救助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按月發放。區財政部門根據《連云港市市區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發放表》,經核定后直接通過銀行打卡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十條 生活救助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二)省補助資金;
(三)救助資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市、區財政生活救助資金安排按5:5的比例負擔(其中市財政與開發區財政按2.5:7.5的比例負擔)。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救助資金預算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次年財政預算。
區財政、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分別向市財政、民政部門報送上季度生活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經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市承擔的資金撥付至區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對因失職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當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生活救助金的,追回已取得的生活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