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4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2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意見》(蘇發〔2002〕15號)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4]61號)精神,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意見》(蘇發〔2002〕15號)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4]61號)精神,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對象。包括:曾經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失業人員;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或改制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失業人員;城鎮退伍軍人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資質認定失業半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含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人員;單親家庭下崗失業的人員;特困職工家庭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等)。
二、鼓勵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社會保險費原則上仍由原單位繳納,同時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優惠扶持政策(不含社會保險補貼)。
三、簡化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辦理手續。企業按季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補貼的,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核撥付手續。對經勞動保障部門資質認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五類型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及在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實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季直接撥付社會保險補貼。
四、切實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一)降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反擔保門檻。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貸款時,經所在社區公示、推薦,街道社區簽署意見,直接由擔保公司承諾擔保,取消其反擔保:1.個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經過創業培訓后領取結業證書的;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困難人員條件的困難群體家庭成員互保的;3.下崗失業人員聯保貸款的。
(二)加大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的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中國銀行及中小商業銀行,要按中發〔2002〕12號文件規定開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在支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同時,還要積極支持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要簡化小額擔保貸款審批手續,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簽訂協議、明確風險責任后,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提出申請,經社區公示、推薦,街道社區簽署意見,經辦銀行予以辦理貸款手續。具體貼息操作辦法由各級財政另行制定,及時為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提供貼息。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國家、省和市關于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確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確保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