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3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1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0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9月12日市十一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9〕43號)文件,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9月12日市十一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連云港市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海域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一切活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是指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通過發布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邀請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是指出讓人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高低確定海域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 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行政區域內海域的招標、拍賣工作,實施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組織實施市區范圍內的海域招標、拍賣工作。
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范圍內的海域招標、拍賣工作。
計劃、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海域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應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的項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申請者的,可以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的,可采用招標方式;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資格無特別限制條件的,可采用拍賣方式。
第六條 用于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的海域,其用途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組織招標、拍賣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擬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情況,做好編制招標、拍賣出讓文件及其他有關前期準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招標、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海域位置圖、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成交確定書、《國有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20日發布招標公告、拍賣公告,公布投標或競買的時間、地點、方式,并向投標人或競買人提供擬招標或拍賣海域的基本情況、投標人或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投標或競買規則等。
第九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招標或拍賣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投標人或競買人應當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活動,遵守投標或競買規則,不得有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等行為。
第十條 出讓人變更招標、拍賣公告內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15日前發布變更公告。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公告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地點、聯系方式;
(二)出讓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程序;
(四)索取招標、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的時間、地點、投標或競價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和買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的基本程序: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有關招標文件并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并進行招標海域答疑;
(六)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開標前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標箱;
(七)邀請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進行驗標,當眾啟封宣讀標書并宣布標底,投標人有權要求查詢開標記錄及附件;
(八)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定標;
(九)向中標和未中標者發出書面通知,未中標的保證金在決標后五日內退還;
(十)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與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海域使用權出讓金10%的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沖抵定金;
(十一)中標人按合同約定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海域使用證。
第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的評標和定標,以下列條件之一確定中標人:
(一)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二)依據競投出價、支付海域使用權出讓金的期限、方式及規劃設計方案等經評標小組綜合評定最優者。
第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拍賣的基本程序:
(一)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并提交有關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按照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組織競買人勘察現場,進行拍賣海域答疑;
(五)舉行拍賣會,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買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當日與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海域使用權出讓金10%的定金,拍賣保證金可沖抵定金;
(七)買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海域使用證。
第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可以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十六條 所有投標人或競買人的標書或報價均低于中標條件或拍賣底價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可以停止該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價款,全額上繳財政。
對因抵押權實現及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拍賣的海域,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海域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剩余部分依法返還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和海域使用權人。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買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當賠償組織該海域招標、拍賣支出的全部費用。該海域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
第十九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未按規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金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有權解除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已按規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金,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未按約定提供海域的,中標人或買受人有權解除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縣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規范的招標、拍賣行為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宣布無效;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招標、拍賣工作人員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中,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