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0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7-1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4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連云港市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業市場準入成本,優化我市投資軟環境,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04]4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制是指涉及前置審批的各類企業在申請注冊登記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在核定經營范圍時,由工商部門并代具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相關行政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從事某一生產經營活動所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以及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符合或者達到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要求事項并表示同意或認可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頒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是指具有審批許可職能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將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企業設立、開業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以書面形式向企業申請人告示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承諾是指申請人向審批機關作出的對該告示事項已經知曉和理解,并保證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標準、要求設立企業、開業經營,否則,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五條 在我市辦理各類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注冊時,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其經營范圍必須辦理前置審批手續,且該項審批的權限在我市事權范圍內的,均屬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
第六條 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實施,實施的具體范圍由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發文明確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企業登記注冊告知承諾制的實施,依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各窗口單位和并聯審批制度確立的審批體系進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以下簡稱“工商窗口”)牽頭辦理設有前置審批條件的企業登記注冊申請,代為發放各審批機關制作的告知文書,傳遞申請人的承諾文書。
第八條 企業登記注冊時,涉及前置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以下主要內容:
(一)實施審批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二)審批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包括審批許可的程序、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收費依據和標準等;
(三)與審批機關聯系的途徑、方式以及咨詢、申訴、投訴的途徑和方式;
(四)審批機關對審批許可獲準后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
(五)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申請登記注冊企業承諾的主要內容:
(一)對審批機關告知的內容表示知曉和理解,承諾已經達到審批機關告知的設立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并表示同意和認可;
(二)承諾在生產經營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三)承諾在不符合審批許可條件或未獲得審批許可時以及在承諾期限內,不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承諾所作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審批機關向申請人進行告知并獲得申請人的承諾后,即可對所申請事項表示同意或認可,經審批機關依法審查,符合規定的,按規定核發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企業注冊登記告知承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工商窗口對企業登記注冊涉及告知承諾事項的申請及其申請材料,依法定程序審查。在發放工商注冊登記文書的同時發給相關的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三份)。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仔細閱讀、了解告知承諾文書的內容,并在達到審批機關告知的批準條件、標準和要求后作出承諾。申請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業注冊登記申請材料時,同時提交作出承諾的告知承諾文書(一式兩份)。承諾文書由擬設企業的全體投資者簽字蓋章(已設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登記轉辦。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文書等材料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文書登記造冊,并傳遞到各審批機關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審批機關未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轉交。
(四)各相關審批機關在收到告知承諾文書5個工作日內制作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并將復印件傳遞給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復印件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許可工作,并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或者批準文件;
(六)申請人到審批機關和工商窗口領取證照。
第十二條 依告知承諾制方式設立的企業應當認真履行、兌現承諾,接受審批機關的檢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對不實承諾、違法經營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審批機關和工商部門在申請人領取證照后三個月內應當對申請人所設企業進行回訪,重點查核申請人所作承諾是否真實,承諾事項是否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和要求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依法撤銷、注銷或撤回相關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審批機關通報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根據申請人向各審批機關的承諾,核減該企業相關經營范圍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因審批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審批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審批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有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的,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規定的審批許可期限不包括審批機關作出審批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