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0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6-3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長令第21號)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長令第21號)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市區(三類)由原390元/月調整為440元/月;
四縣(四類)由原320元/月調整為360元/月。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市區(三類)由原3.3元/小時調整為3.7元/小時;
四縣(四類)由原2.7元/小時調整為3.1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新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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