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0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7-05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4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統一部署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通告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的統一部署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4年10月,在全市開展以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的集體宿舍、醫院的病房樓、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網吧、住宿與經營(含儲存、加工、生產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建筑為對象,以消防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公安、經貿、監察、安全生產監督、工會、教育、文化、衛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門要認真履行本部門職責,切實做好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即日起公眾聚集場所和學校、醫院、“三合一”建筑、網吧必須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標準,自覺履行法定報審、報查等手續,消除火災隱患。消防安全問題突出、安全沒有保障的單位,應當自行停業整治。
四、凡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或經審核、驗收、檢查不合格,以及未經文化、公安、衛生、工商等部門依法審批登記的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在7月10日前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經查驗仍不合格的,將依法責令停止營業。
五、下列情況將作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
(一)2003年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中尚未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以及省、市、縣(區)掛牌督辦且尚未整改的火災隱患;
(二)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以及住宿與經營、儲存、生產作坊為一體的建筑不符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等要求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設施設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和學校、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和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按規定依法經過消防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七、廣大公民應當積極參與專項整治活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立即勸阻、制止、舉報和控告。各地舉報電話,市區:0518-5413780-5643,贛榆縣:0518-6221119,東海縣:0518-7229932,灌云縣;0518-8812770,灌南縣:0518-3221640。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執行公務。凡違反本通告者,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提高辦事效率,公開辦事制度,秉公執法。對工作領導不力、執法不嚴、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