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25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5-0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營經濟發展局等部門關于實施資金扶持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5〕6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營經濟發展局等部門關于實施資金扶持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營經濟發展局等部門關于實施資金扶持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民營經濟發展局、財政局《關于實施資金扶持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關于實施資金扶持促進民營經濟
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市財政局 2005年5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民營經濟推動全民創業的若干意見》(連發[2004]2號)精神,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現就加強對民營經濟的資金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資金來源、使用原則及方向
1.資金來源。扶持資金主要源于省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包括技術創新項目資金、技術改造項目資金、清潔生產項目資金、產業集聚發展項目資金、上市融資項目資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資金、名牌戰略獎勵資金以及國家有關扶持資金的配套項目資金等。
2.資金使用方向。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型、農產品加工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民營經濟服務體系建設、集聚發展、技術創新、人才培訓,以及用于國家有關扶持資金的配套和獎勵先進等。
3.資金使用原則。扶持資金使用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主要通過貼息、補助等形式實現。
二、推進民營企業技術進步
4.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平臺建設。重點在產業集群和具有產業優勢的地區推動中小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健全,在從事的業務領域有豐富工作經驗的技術服務機構可申請資金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該項目年度費用發生額的50%。
5.扶持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在規定期間,實施完成的或正在實施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專有)技術、省級以上的科技成果以及省級以上確定的并形成一定批量的新產品的企業可申請資金資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該項目年度費用發生額的50%。
6.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民營企業實施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上,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列入了省、市有關計劃的項目,可申報貸款貼息。貼息比例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固定資產年度貸款利息的50%,單個項目貼息不超過80萬元。
7.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鼓勵民營企業減少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排放。通過清潔生產審計(核)的民營企業可申報清潔生產資金貼息,貼息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年度貸款利息的50%,單個項目貼息不超過20萬元。
三、支持產業集聚區建設
8.扶持城區產業集聚。重點確定一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有發展前景的城區民營企業創業園、創業基地作為扶持對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入園企業30家以上或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城區產業集聚區可申請資金貼息。貼息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年度貸款利息的50%,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20萬元。
9.扶持鄉鎮企業集聚區發展。符合國家政策,具有一定特色、基礎設施較好、管理水平較高、投資環境良好,年銷售收入4億元以上的鄉鎮企業集聚區可申請項目貸款貼息。貼息比例為銀行貸款利息的80%,每個鄉鎮企業集聚區的扶持額度不低于30萬元。
四、加強社會服務體系建設
10.扶持培訓體系建設。對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培訓項目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培訓采取事后補助的方式,培訓經費中的授課費、教材費、場租費按實際發生額(正常標準)予以補助,參加培訓人員的食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可達100元。
11.扶持創業輔導項目。承擔江蘇省創業輔導工作方案課題研究,以及組織編印創業輔導手冊、建設創業輔導網站等項目,可申請事前定額資金補助。
12.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增資擴股,對規范運作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通過注入一定數額資金的方式予以扶持。注冊資金超過1000萬元,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可申報免征營業稅,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對其從事擔保的業務收入,3年內可免征營業稅。
五、鼓勵民營企業拓展發展空間
13.扶持民營企業參加國內外合作與交流。對參加由國家、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國內外市場開拓和考察活動的民營企業,按企業實際發生經費的50%進行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活動發生的公共費用按實際情況給予承辦單位補助。
14.扶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凡在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在或即將進行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或進入輔導期,可望于兩年內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民營企業可申請定額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5.扶持民營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對新獲得 “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30萬元;對新獲得 “中國名牌出口商品”、“中國專利金獎”稱號的企業獎勵15萬元。
16.扶持民營企業實施重大項目。對受國家有關部委資金扶持,并在實施期內國家有關扶持資金到位或書面承諾到位的重大項目,給予資金配套扶持。配套資金按國家規定比例資助。
17.凡符合扶持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和企業,向所在縣(區)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市有關單位、企業可直接向市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批準。
本意見自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