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93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1-2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7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連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1號令)、《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78號)、《關于切實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深入推進揚塵排污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4〕41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總稱。
第三條 價格部門負責制定揚塵排污費標準,并對收費實施監督。財政部門負責揚塵排污費收支管理和監督。各區環保部門(不含贛榆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揚塵排污費核定、征收和管理。建設、城管、園林、水利、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排污的管理與監督,督促建設單位如實申報排污和落實控塵措施。
第四條 揚塵排污費由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排污費列入工程概(預)算,并按照《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見附件1),將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納入施工承發包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因措施不力造成揚塵污染的相關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抓好落實。
第二章 征收標準與計算方法
第五條 揚塵排污費征收標準為1元/平方米?月。
第六條 揚塵排污費總額根據征收標準、工程調整系數、達標削減系數、計費面積和施工工期計算。計算方法為:
揚塵排污費總額=揚塵排污費征收標準×計費面積(平方米)×工程調整系數×(1-達標削減系數)×施工工期(月)
1.工程調整系數。工程劃分為拆遷工程、開山采石工程、市政工程(包括綠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建筑工程、公路施工工程、道橋施工工程(見附件2)。
2.達標削減系數。根據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將歷次考核結果簡單算術平均并綜合獎懲情況計算出達標削減系數。
3.計費面積計算。按經過審核的《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見附件3)中的面積計算,其中建筑工程結構和裝修階段、拆遷工程按建筑面積計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樁基階段、開山采石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和水利工程、道橋施工工程按施工場地面積計算。
4.施工工期計算。從施工工地開工之日起,施工工期(月)為當月實際施工天數占當月天數的比值。
施工工地停工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建設部門應告知建設單位在停工期間做好揚塵防護措施,經環保部門驗收防護措施到位的,停工期間不計算施工工期。
第三章 申報與核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環保部門報送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填報《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報表》。申報時應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負責現場檢查和考核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根據《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填寫《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現場考核記錄表》(見附件4)。每個施工工程(階段)現場檢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工期超過3個月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階段)完工前予以最后一次檢查和考核。建設單位在考核后認真整改的,可向環保部門申請增加一次考核。
第九條 實施獎優懲劣機制。施工期間,施工工地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并抽查合格的建設單位,其達標削減系數將分別增加0.2和0.1。凡被群眾投訴或媒體曝光產生揚塵污染屬實的施工工地,其達標削減系數將扣除0.1。
第四章 征收與管理
第十條 環保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在工程(階段)結束后,核算揚塵排污費總額并下發《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
建設單位對核定繳納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決定的環保部門書面申請復核。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建設單位對《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無異議的,7日內到財政指定銀行繳納揚塵排污費。
第十一條 揚塵排污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部門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二條 揚塵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并作為揚塵污染防治經費來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征收部門應當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收費。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征收部門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范圍收費。對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等亂收費行為,由價格部門按《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查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揚塵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對建設單位拒報或謊報排放污染物相關材料、拒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及滯納金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應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揚塵排污費。揚塵排污費征管過程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的社會監督機制。投訴電話:物價部門12358、環保部門12369。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不產生地面揚塵的地下工程免收揚塵排污費;附屬綠化工程在建設工程中計算揚塵排污費。
第十九條 各縣(含贛榆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物價局、環境保護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附件:1.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
2.工程調整系數
3.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報表
4.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現場考核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