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5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3-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4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連云港市“十一五”文化建設規劃綱要》,進一步推進我市文化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連云港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連云港市“十一五”文化建設規劃綱要》,進一步推進我市文化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連云港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加快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
一、繼續加大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各縣(區)政府(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進一步加大文化事業投入,每年財政文化事業支出增幅要高于財政一般預算支出增幅。
(二)市、縣(區)財政繼續設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2006年實際撥付數為基數每年適當增加,并列入本級財政支出預算,用于扶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其中,市級宣傳文化單位的50%由市統籌集中使用,50%返還有關宣傳文化單位。
(三)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等經費,保證圖書館購書和博物館文物征集的必要經費。
(四)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不低于500萬元用于支持文化事業的發展,并視財力逐年增加。重點支持和獎勵藝術精品創作、生產加工、劇(節)目排演、參賽、獎勵和市屬藝術院團補助;安排市級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征集與藝術精品收藏、圖書購置經費;安排“在海一方”廣場文化活動、市社會科學發展和規劃、市文聯創作補助、市級文物維修保護、重點文物基礎設施建設、文化市場監管、“掃黃、打非”等專項經費。
(五)加大對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市財政分期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新增市級重點文化建設項目,按規定立項報批后由市財政給予支持。
(六)推動文化傳承和創新。對具有連云港特色和重要藝術價值的民族民間藝術以及高雅藝術的生產、傳播給予扶持。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采用政府購買、補貼等方式,向基層、低收入和特殊群體提供免費文化服務。
二、加強農村文化建設
(七)高度重視農村文化建設,把農村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支出預算,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提高用于鄉鎮和村的比例,文化領域新增加的財政投入應主要用于農村。各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的農村文化建設資金,支持經濟薄弱地區農村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確保農村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
(八)推動文化資源向農村傾斜。加快實施有線電視“村村通”工程,對經濟薄弱地區“村村通”工程實行“以獎代補”,對傳輸轉播覆蓋設施設備的建設更新及日常維護經費給予配套補助;實施農村電影數字化放映“2131”工程,從市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城區農村電影放映配套補助,重點做好配送電影流動放映車和電影拷貝工作,推廣電影數字放映技術;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依托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和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網絡,以共建方式發展基層服務點,并將“農家書屋”工程、村級文化室建設納入其中。積極探索并建立“三下鄉”活動長效機制,對市級劇團送戲下鄉和服務民工的免費電影放映等,可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予以扶持。把農村文化建設納入對口扶貧計劃、城鄉共建計劃。
(九)各級財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扶持經濟薄弱地區鄉鎮綜合性文化站、村文化室、農家書屋建設。“十一五”期間,全市要全面解決鄉鎮文化站無房和面積不達標的問題。對各地撤鄉并鎮的原鄉鎮文化站設施、設備要加強管理,并繼續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動。
(十)通過民辦公助、政策扶持,鼓勵農民自辦文化。按照普遍服務的原則,運用市場準入、資格認定、價格調節、財稅優惠等政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開發農村文化市場。
(十一)各縣(區)政府要認真執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電影放映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 69號)精神,切實關心農村電影放映人員的工作和生活,保持農村電影放映隊伍的穩定。
三、加快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十二)要把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城市規劃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應優先安排用地指標,按劃撥方式供地,有關行政規費依法給予減免,并在選址、立項、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三)對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改變其功能和用途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新華書店、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等文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按照規劃要求擇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凡新建住宅小區由規劃部門把關,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社區文化活動用房。
(十四)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門票收入的10%,專款用于本景區文物的維修保護。
四、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十五)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轉制前所享受的財稅政策在轉制后繼續執行。
(十六)黨報、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媒體經營部分剝離轉制為企業,在確保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
(十七)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股份制、民營等形式,興辦影視制作、動漫、放映、演藝、娛樂、發行、會展、中介服務等文化企業。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在投資核準、土地使用、財稅政策、融資服務、對外貿易等方面享受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事業中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社會力量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在用地、稅收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鼓勵和支持民營文化企業積極從事公益性文化活動。
(十八)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注冊為企業法人,注銷原有事業法人。允許以商標、品牌、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獨資或與他人共同開辦企業,特別是工作室、博物館、美術館的,可以個人名字作為企業字號辦理登記注冊。
(十九)在加強資產管理、搞好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清產核資政策,對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和不良資產,依次沖減國有權益及國有資本金。出版、發行單位對庫存出版物的呆滯損失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的辦法;年度商品盤虧數額,在規定范圍內的允許自行轉帳。
(二十)扶持發展動漫和文化創意產業。對在我市設立的動漫和文化創意企業,在享受國家、省有關文化各項優惠政策基礎上,可獲得資助。
(二十一)基礎性公共廣播電視服務的基本收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廣播電視有線網絡提供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演出票價由市場決定。
(二十二)鼓勵文化企業加大自主創新投入,有關優惠政策按照《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和《市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06〕173號)執行。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從企業貢獻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獎勵。
(二十三)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 10號)、國家文化部等部門《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 19號),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產業領域,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
五、支持重點文化產業集團發展
(二十四)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支持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若干政策,繼續在財稅、土地、勞動保障、融資等方面對重點文化產業集團給予支持。
(二十五)引導支持文化企業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提高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鼓勵實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戰略,提高連云港文化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含設備更新),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由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二十六)列入市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文化產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對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批準可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七)對經營者、管理人員、業務骨干可實行年薪制等激勵制度。允許和鼓勵文化品牌、創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六、認真落實稅收等有關優惠政策
(二十八)繼續對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及文物保護等文化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十九)對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發行的刊物,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縣及縣以下各類企業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對電影發行單位實行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十)對政府鼓勵新辦的報業、出版、發行、廣電、電影、放映、演藝等文化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三十一)鼓勵興辦高新技術文化企業,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高新技術文化企業。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光盤復制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二)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十三)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經營用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七、征足、用好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十四)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要求,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網吧等娛樂場所,按娛樂業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十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稅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確保足額及時,同時要列入考核目標。對不按時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每天按2‰收取滯納金。收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由縣(區)財政按入庫數的20%專項上解。
(三十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市、縣(區)設立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保證重點”的原則,專項用于文化事業和重點文化項目建設。
八、鼓勵社會力量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三十七)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性捐贈的范圍為:
1.對市、縣(區)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經營性的文化館(站)或群眾藝術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建設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5.對農村文化事業的捐贈。
(三十八)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十九)對境外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
(四十)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九、切實加強對文化建設資金的管理
(四十一)按照建設公共財政的要求,在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入的同時,完善投入方式,增強導向作用,提高資金效益。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有關政策的調控作用,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市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使用部門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和使用管理辦法。對各項資金包括接受的捐贈資金,要按規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設,不得擠占、挪用或侵吞,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活動。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項文化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出現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其他
(四十二)市各有關部門要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實施辦法,各縣(區)也要制定相應的文化經濟政策。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