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02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06-08 |
標 題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2〕7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2年6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二類地區)由原930元/月調整為1100元/月;四縣(三類地區)由原800元/月調整為95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由原7.5元/小時調整為9.6元/小時;四縣由原6.5元/小時調整為8.3元/小時。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水平,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2年6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二類地區)由原930元/月調整為1100元/月;四縣(三類地區)由原800元/月調整為95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由原7.5元/小時調整為9.6元/小時;四縣由原6.5元/小時調整為8.3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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