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3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2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20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實施細則》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實施細則》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連云港市城市規劃公示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的監督管理,強化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切實保障公眾權益和國家利益,增強城市規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規范城市規劃的行政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城市規劃公示制度(試行)》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連云港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規劃公示(以下簡稱規劃公示)是指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城市規劃制定、實施管理和監察等行政職能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征詢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并對此作出信息反饋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城市規劃公示的內容:城市規劃制定公示;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公示;城市規劃監察監督公示;城市規劃管理政務公示。
第五條 本細則規定的公示項目的公示時間不計入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行政審批周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項目涉及國家機密、軍事秘密的有關內容,要經有權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六條 城市規劃制定公示所需費用列入規劃編制經費;其他公示費用列入城市規劃工作經費。
第七條 城市規劃公示中的公眾意見應當作為修改和完善城市規劃(方案)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連云港市規劃局是具體組織實施本細則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城市規劃制定公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制定公示分為編制過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兩個階段。
第十條 下列城市規劃項目應當在編制過程中和批后進行公示:
(一)城市總體規劃;
(二)分區規劃;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專業規劃;
(五)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歷史街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城市中心區規劃,城市主干道街景規劃,城市廣場(5000m2以上)規劃,公共綠地規劃,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及有關圖紙。圖紙主要包括:市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城市現狀圖,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郊區規劃圖,近期建設圖。
第十二條 城市分區規劃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分區規劃文本及有關圖紙。圖紙主要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規劃圖,分區建筑容量規劃圖,道路廣場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網規劃圖。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公示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及有關圖紙。圖紙主要包括:位置圖,用地現狀圖,土地使用規劃圖,地塊劃分編號圖,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
第十四條 各專業規劃公示內容:道路交通規劃,給水工程規劃,排水工程規劃,供電工程規劃,電信工程規劃,供熱工程規劃,燃氣工程規劃,園林綠化規劃,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水環境規劃,防洪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公示內容:規劃說明書及有關圖紙。圖紙主要包括:規劃地段位置圖,規劃地段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道路交通規劃圖,豎向規劃圖,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公示,應當印制征求意見表,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滿,應當匯總整理公眾意見,公眾意見匯總表應當作為規劃成果的附件,同時報送規劃審批部門。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內容,做局部調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劃調整的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公示的時間為:城市總體規劃15天,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業規劃15天,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10天。
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公示在專家評審后進行。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批準后公示時間為:城市總體規劃長期公示,分區規劃、專業規劃60天,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30天。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制定公示的方式為:固定的公示場所或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
第三章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公示分為批前公示和批準后公示兩個階段。
第二十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不包括民房)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進行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邊的建筑項目;
(二)歷史街區、文保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三)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重要地段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批前公示的內容為: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城市規劃依據,有效土地文件,涉及環保、消防、文物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規劃方案說明和圖紙。
第二十四條 批前公示應當設置意見箱,公布聯系(監督)電話,及時收集反饋意見;公示期滿,應當匯總整理公眾意見,形成公示結果,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批前的公示時間為7天。
第二十六條 批前的公示方式為:固定的公示場所或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
居住建筑周邊、歷史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所在地設立公示牌。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后,對其審批結果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批后公示的內容為: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高度,總平面圖(住宅小區可為部分組團的總平面圖)以及建筑的平、立、剖面圖,監督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九條 批后公示的時間為: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到建設項目規劃竣工驗收合格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后止。
第三十條 批后公示的方式為:固定的公示場所或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并在施工現場懸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公示牌。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公示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三十一條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必須先行公示,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尤其要征求相關權益人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變更,應當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示,并書面征得受影響的預購人和已有住戶的同意。
第四章 城市規劃監察監督公示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監察公示的內容為:批后違法建設查處的依據、程序、時限和結果。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監督公示的內容為:城市規劃社會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行政行為投訴的方式,受理時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監察、監督公示為長期公示(違法建設查處結果除外)。批后違法建設查處結果的公示時間為:自違法建設立案查處至結案。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監察監督公示的方式為:固定的公示場所或政府網站、宣傳冊等,重要的違法建設案件在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第五章 城市規劃管理政務公示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政務公示的內容為:
(一)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包括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職責等。
(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依據:包括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范標準和技術規定等。
(三)城市規劃辦事程序和時限:包括“一書兩證”發放,建設工程驗線,規劃竣工驗收,竣工資料報送等內容、程序和時限。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政務公示為長期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管理政務公示的方式為:固定的公示場所或政府網站、宣傳冊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